施工方承担质保期内维修费用 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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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颜慧雨)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周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刘某工程款3万余元。
被告周某承包萍乡某餐厅装修工程后,将大部分工程转包给了原告刘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质保期为半年。2021年12月18日,周某将双方共同完成的工作量结算明细微信发给刘某,双方共同完成的装修工程量金额为28万余元,扣除庭审中一致确认的周某完成的工程量及完工后开荒保洁费用计8万余元,刘某完成工作量计19万余元。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周某收取15%的管理费计2万余元,还应支付给刘某16.7万余元。在质保期内厨房瓷砖出现脱落现象,刘某未维修。周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刘某支付工程款13.5万元。后因双方就剩余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刘某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刘某向被告周某承揽装修工程,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刘某完成工程后,周某应当支付工程款项。经庭审查明,周某应付工程款金额16.7万余元。另因厨房瓷砖脱落,双方对维修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认可维修费用400元,周某认为维修费用至少要2000元,法院酌情认定1000元。因质保期已过,扣除该1000元外,周某应支付给刘某的工程款总金额为16.6万余元,另扣除周某已付款项13.5万元,实际还应支付3万余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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