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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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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12 更新时间:2023年01月05日17:57:3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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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号:      法工办发〔2012〕20号

发文日期:  2012年02月13日

施行日期:  2012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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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3日 法工办发[2012]2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你部送来的《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11]3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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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请示

(建法函[2011]316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近日,地方在执法实践中发现,部分建设项目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在2年后才被发现。地方在查处时大致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发现相关责任单位实施违法行为时超过2年,不应再追究其违法责任;二是认为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其行为有继续状态,应当自纠正违法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我部认同第二种意见,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以上意见妥否,特请示,盼复。广州建设工程律师,广州专业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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