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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建筑器材不付款 法院判决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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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8 更新时间:2023年02月28日13:20:56 打印此页 关闭

租赁建筑器材不付款 法院判决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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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媛)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被告赵某与原告某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钢管扣件套管等器材用于工程施工,合同中对租金、违约责任、租赁物返还及赔偿等内容,都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赵某交纳押金,并陆续向某租赁公司租赁钢管扣件顶托等器材,用后返还了部分器材。截止2022年5月31日,经结算,赵某还应向某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等20万元左右,某租赁公司多次向赵某催讨,赵某均以各种理由拖欠不付,某租赁公司特诉至法院。

  赵某辩称该合同虽然是本人签的,但仅是用其身份证租的,该项目的老板另有他人,自己仅是帮他打工,工程结束后该老板未将钱支付给租赁公司,导致自己惹上官司。

  某租赁公司称,赵某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楚,但该合同是与赵某本人签订的,且核算表、发货单、入库单发货验收单都只有赵某签字,并未有其他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因承建工程,与某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某租赁公司向赵某提供了其所需要的钢管扣件等租赁物,赵某使用后也陆续归还了其中一部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与某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刘某辩称是帮别人签订的合同,但并无证据证明,应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共支付某租赁公司209054元,并负担相应诉讼费。至此该案得到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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