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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李某甲、钟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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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4 更新时间:2023年03月26日19:29: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

某甲、钟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1323民初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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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1323民初

 

原告:李某甲,男。

被告:钟某乙,男。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钟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5299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208元(利息实际金额以5299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自2022年4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装修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1月5日。);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有一个工程队伍,承接各类工程。2021年,被告叫原告去惠州市惠东县镇的港口酒店做装修工程,该工程在2021年完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组织的装修施工队伍装修工程款62995元。此后在原告的不断催促下,被告在2022年1月18日写下《欠条》,并承诺在2022年1月28日前支付20000元,剩余42995元在2022年3月30日前付清。然而被告却出尔反尔,仅仅支付了10000元装修款,尚欠装修款52995元,经原告多次追讨,都无济于事。因此,原告迫于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诸法院,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钟某乙未到庭应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请提交:1.欠条,2.微信聊天记录,3.转账凭证。庭审期间,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

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笔录,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交与微信号×88”昵称为“世峰”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与被告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被告欠付诉请的工程款。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4月26日至2022年11月5日,双方就装修设计、装修材料款、工程进度、工程施工、工程款支付进行沟通。

2021年4月30日,对方发送语音信息告知确认好价格,明天就开工,其后,双方就工程施工、装修材料、装修款的支付等进行沟通。期间,对方多次向原告支付装修款。

2022年1月17日,对方发送“总数:154995-2000-1000-81000(已付)=70995-8000=62995元”,原告回复“麻烦你帮我写一下。”2022年1月18日,对方发送相片给原告,相片显示手写内容:“李某甲工程款共:62995元整(陆万贰仟玖佰玖拾伍元整),2022.1.28前付20000(贰万元),余下42995元202年3月30日前付清。钟某乙2022.1.18”。原告发送书写样式给对方,让对方重新出具。随后对方发送手写欠条相片给原告,相片显示“欠条今欠李某甲(身份证号:36********)港口酒店样板房装修工程款62995元整(陆万贰仟玖佰玖拾伍元),分两次付清,2022年1月28日前支付20000(贰万元整),剩余42995(肆万贰仟玖佰玖拾伍元)2022年3月30日前付清。欠款人钟某乙44****2022.1.18”。同日,原告向对方催款,对方微信支付10000元给原告,2022年1月29日后,原告向对方催款,2022年3月31日,对方语音回复“刚跟毛总沟通,他要扣多少钱就让他扣,剩下的钱我们结过来给你们就好了”并让原告联系毛总,原告语音回复,“已经跟师傅沟通了,已经写了单,再给对方一定时间,如果还没有付款将去劳动部门或其他方式处理”。

诉讼期间,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发函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函询微信号×88”的实名认证信息,2022年11月30日,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复函,记载微信号“×88”的认证姓名与证件号与本案被告的身份信息一致。

庭审期间,原告称,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给被告做位于惠东县酒店的样板房装修工程,双方未签订协议,主要通过微信沟通,原告负责天花吊顶、墙面护墙板、地面铺石塑板及天花墙面油漆等。原告称被告先给装修图纸,原告发送报价,经被告确认进行装修,需要购置材料时就发单给被告,被告支付部分款项,诉请的工程款是经多次协商沟通及被告扣款后确认的金额。案涉欠条无原件。另根据信息资料上的图片确认被告身份。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并结合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复函及原告庭审自认确认被告身份,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本院予以认可。2022年1月18日,被告微信发送欠条图片,确认欠付装修款62995元,后被告微信转账10000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52995元,被告未到庭应诉进行抗辩或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出具的欠条记载“2022年1月28日前支付20000(贰万元整),剩余42995(肆万贰仟玖佰玖拾伍元)2022年3月30日前付清”的约定,被告未按期支付装修款确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原告诉请自2022年4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支付的利息为:以剩余装修款5299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签订欠条时的年利率3.7%计。

综上,被告钟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钟某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甲52995元及利息(利息以5299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元(原告李某甲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钟某乙负担,被告钟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费用径付原告李某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

法官助理 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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