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某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1881民初某号
案 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2月16日
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881民初某号
原告:李某甲,汉族。
被告:某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某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被告某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工人工资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玖佰伍拾柒元玖角陆分给原告。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初,某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英德市英红镇某项目脚手架劳务分包给李某甲,合同约定完工后六个月支付原告所有工人工资百分百,但时至今日,被告并不能如期支付原告工人工资,对此原告也曾多次追讨,但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具本状,诉诸法院,希望贵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对原告请求的劳务款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被告与原告口头协商,约定被告将英德某文旅及地产项目的脚手架劳务分项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根据双方约定完成劳务分包分项工程后,2019年12月,被告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双方签订了《有关分包商:李某甲工程结算意见书》,双方结算的工程款金额为325957.96元。被告对该结算金额无异议,但表示暂无力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被告将英德某文旅及地产项目的脚手架劳务分项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依约完成了分包工程,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经原、被告结算工程价款为325957.96元,被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涉案工程早已完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325957.96元,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某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甲支付工程款325957.96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94.69元,由被告某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李某甲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094.6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退还受理费3094.69元,被告某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094.69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郑某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某
附件一: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这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件二: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
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光明路支行,账号:7133********。
当事人如自觉履行本判决,可向对方履行,也可将款项转(存)入本院上述账号,当事人转(存)入该账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案号附上,否则无法认定履行款所属案件,对此可能造成你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