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上海)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某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5民初某号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1月18日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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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民初某号
原告:某甲(上海)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
被告:佛山市某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
原告某甲(上海)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某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2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民、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燕莹、孔子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项目工程款共计30746.71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与被告签订《*(佛山)项目某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佛山市南海区,发包单位为*公司,承包人为原告;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合同总承包价为986581.96元。合同8.1约定:工程全部完工,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造价85%的工程款。合同8.2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双方结算完成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累计到结算总造价97%的工程款,此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至结算总价100%的发票;合同8.3约定:剩余3%的结算款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的返回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合同10.1约定:本合同工程保修期为贰年,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且取得甲方颁发的(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之日起计。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承包人自带资金进场施工,于2020年9月18日竣工验收通过,并于2020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完成施工结算,结算金额为1024890.3元。原告分别在2019年7月9日、2019年12月11日、2020年12月10日根据合同要求开具了建筑服务类发票共计1024890.3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分别支付了上述开票金额的97%工程款共计994143.59元,剩余工程款30746.71元系工程保修金,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2年9月19日前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被告相关员工请求被告按合同约定付款,被告员工不接电话、不予理睬,迄今未予支付。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原告自带资金入场施工,但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违反了合同的给付义务,被告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并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无奈之下,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提起诉讼,望能依法裁决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工程款30746.71元为质保金,由于原告未申请办理保修期满验收及质保金返还手续,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被告不构成逾期付款。
首先,原告主张的工程款30746.71元为质保金,依据涉案工程合同的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约定:“1、质量保修期满验收手续完成后,乙方单位方可申请办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手续完成、双方无异议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2、保修期满后,乙方单位向甲方申请办理保修期满验收手续。申请办理时,乙方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1)工程保修期满审批表;2)工程结算书;3)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或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4)工程保修期满验收移交确认函;5)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3、工程保修期满验收手续完成后,乙方单位向甲方申请办理质量保修金返还,申请办理时乙方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1)质保金用款申请表;2)指定付款函;3)工程保修期满审批表复印件;4)质保期内的质保金扣款台账;5)工程结算书复印件;6)合同复印件。涉案工程保修期于2022年9月19日届满,原告未申请办理质量保修期满验收手续及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手续,质保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涉案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法有效,原告应当严格遵守相关验收及请款手续。在本案起诉前,原告从未就本案保修期满验收事宜或质保金返还事宜与被告进行沟通,就径直提起本次诉讼,有违双方交易习惯,增加双方诉讼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被告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综合相对方的质证意见,经审查:因原告的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证实,且与本案相关联,被告未就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故本院均予以采信。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原告起诉状所述事实予以确认,并另查明如下事实: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1.被告原名称为*公司,后于2021年12月21日变更为现名称。
2.原告持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原告就涉案工程的质保金返还事宜,曾于2022年8月份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被告的工作人员无果。
4.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提起本案诉讼,后于诉讼中按被告要求向本院提交了申请返还保修金的相关材料,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向被告送达上述材料后,未收到被告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佛山)项目某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质保金30746.71元未返还,被告确认涉案工程的保修期于2022年9月19日届满,且在诉讼中原告已向被告提交了申请返还保修金的请款材料,被告收件后也未提出异议,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质保金30746.71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起诉时,涉案工程质保金付款期限尚未届满,故本案诉讼费用284.34元,本院核定由原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某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质保金30746.71元予原告某甲(上海)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4.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审判员 谢某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