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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杨某甲、龙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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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4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06日17:42:5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某甲、龙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115民初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1月17日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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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2022)粤0115民初

原告:杨某甲,男,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龙某乙,男,汉族,住江西省。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龙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依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甲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项目联合合作协议》无效;2.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80000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的租金及水电费损失共计7296.1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方法: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6日起计至退还款项之日止,被告应承担的损失为上述计算方法确认数额的70%);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联合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将广州市区排水管网维修改造专项治理项目(以下统称涉案项目)发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向其支付了180000元保证金。被告表示拿到图纸后即可安排原告进场施工。原告因此提前招用了工人,并在项目所在地租赁办公场地及宿舍。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安排工人进场,但被告不断变更、拖延进场时间。因原、被告均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双方签订的《项目联合合作协议》无效。被告长期无法安排原告工人进场施工,具有重大过错,应对原告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被告龙某乙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项目联合合作协议》。该协议载明:鉴于甲方承接涉案项目,因施工需要,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进行联营合作。工程合作主要内容包括: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及相关的资料对该项目进行施工,负责整个项目的所有施工内容,自负盈亏。乙方负责范围为管道沟开挖、管道安装、土方回填、土方垃圾外运(不含弃土场费用)、钢板桩、顶管以及施工图与变更签证的全部施工内容,釆用包人工、包机械、包材料、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工程质量。该项目暂定合同总价约3000万元,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约。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除向对方支付已完工程量总价款5%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因违约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时乙方需向甲方交付35万元工程安全保证金,开工6个月后35万元工程安全保证金退还一半,剩余一半工程完工后3日内退还。

原告分别于2020年11月4日、2020年11月5日、2020年12月10日、2021年1月15日、2021年1月16日向被告支付保证金20000元、7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原告另主张案外人胡美如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告转账支付的60000元,亦为《项目联合合作协议》约定的保证金。2021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证明》,确认已收取原告支付的保证金180000元。

原告与被告的微信对话记录显示,原告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期间持续与被告沟通进场施工事宜,但被告始终未安排其进场施工。

原告为证明其为施工工人租赁房屋,产生了租金及水电费损失,向本院提交与案外人1”的微信对话记录、转账凭证,以及案外人黄某某开具的《收据》。微信对话记录和转账记录显示,原告向案外人“1”承租了房屋,原告在2021年5月23日、2021年6月17日向“1”支付4205元和2985元。《收据》显示,案外人收到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8月14日的租金1600元、电费1519元以及水费114元。原告确认其主张的损失为上述金额总和(即4205元+2985元+1600元+1519元+114元=10423元)的70%。

另查明,本院于2022年8月1日受理本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粤0115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94353.31元的财产。原告为此支付保全费1492元。

本院认为:引发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自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以及放弃对原告于庭审中陈述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

原告系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个人,其与被告签订的《项目联合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原告要求确认《项目联合合作协议》无效,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项目联合合作协议》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根据原告提供的汇款凭证以及《收款证明》,可以确认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保证金180000元,被告应将该款项予以返还。利息系法定孳息,被告至今未退还上述保证金,应向原告支付利息,但利息宜自本案受理之日即2022年8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同意被告按照70%的比例承担上述利息损失,系其合法处分自身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原告明知自己系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仍与被告签订《项目联合合作协议》,其对于合同无效,亦负有过错。原告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此外,原告提交的微信对话记录、付款凭证以及《收据》均未显示相应款项与涉案项目存在关联。原告主张凭证所载款项系因涉案项目产生的租金和水电费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一、被告龙某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甲返还保证金1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8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8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龙某乙退还款项之日止,被告龙某乙需支付的利息为按照上述计算方法所得金额的70%);

二、驳回原告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87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309元,由被告龙某乙承担3878元;保全费1492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110元,由被告龙某乙承担1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谢

书记员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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