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甲、黄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6民初某号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1月13日
(2022)粤0606民初某号
原告:叶某甲,男,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
被告:黄某乙,男,汉族,住德庆市南川区。
原告叶某甲与被告黄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000元;2.本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21年9月13日起为被告在佛山市某座某号房做泥水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拖欠5000元工程款,原告多次追收无果。
被告未应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某乙承揽位于佛山市某座某号房的装修工程后,将其中的瓷砖铺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支付工程款。经原告追讨,2022年6月11日,被告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中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5000元,并承诺在2022年9月20日前支付。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一直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将泥水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完成施工,被告也在微信聊天中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50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工程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叶某甲支付工程款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某甲自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杨某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