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甲、余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6民初某号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1月13日
(2022)粤0606民初某号
原告:胡某甲,男,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余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原告胡某甲与被告余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被告余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7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10月1日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某镇某8座A某号房的天花及隔墙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工程尾款27780元未付。2022年7月7日,双方在佛山市顺德区某信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承诺分四期支付上述欠款27780元,于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6900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69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69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7080元。但被告仅在2022年8月1日支付3000元,在2022年8月31日支付2000元,余款22780元一直未付。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请无异议,但无力支付。
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要求其支付工程款2278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胡某甲支付工程款2278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4.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余某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杨某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