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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深圳市某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乙(深圳)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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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9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11日19:20:4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深圳市某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乙(深圳)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304民初

案  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1月09日广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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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广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2022)粤0304民初

原告:深圳市某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钟

被告:某乙(深圳)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未付工程款944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44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了《消防改造工程合同》及增项协议,原告收到首期工程款35400元之后即开始施工,于2020年10月14日为被告取得消防备案验收批文。增加的工作量,被告已于2021年4月20日前配送完毕并验收合格。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但到目前为止被告只支付工程款35400元,剩余工程款94440元,经原告反复催告,被告至今未支付给原告。

被告答辩称:1.案涉施工项目未经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消防改造项目自原告和被告合同签订之日起直到2022年6月都还未竣工。另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甲方装修竣工后,乙方以书面形式递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验收,拿到消防备案验收批文后,乙方给予甲方全额发票后,甲方在30日内付清工程余款”。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竣工验收通知,至今未收到消防备案文件,至今未收到原告全额发票。2.设计图纸与实际现场施工量不符:(1)原、被告在2020年7月29日签订了消防改造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催原告出示施工图纸及施工进度计划,直到2022年3月中旬原告才把施工图纸提供给被告(消防改造工程设计图纸日期为2021年3月),经过现场施工情况及原告提供的设计图纸加上签订合同时的方案清单上对比,有很大差异;(2)合同清单上的工程量与实际做的工程量不符(2022年7月有和贵司成员也就是施工现场负责人魏1初步核对说过)。3.所有工程量核对总金额不超过7万,在2022年8月13日,原告公司代表魏1(该工程总负责人)和被告公司代表杨现场友好协商沟通一致总工程量估算价格为67000元作为结算,双方有签字后,魏1带回公司签章,至今未交给被告手中,被告手中有扫描件为证。因被告在合同签订之日后(2020年8月13日)已支付35400元为预付款,现被告本着友好解决问题的真诚态度,不追究原告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责任,按照现有工程量结算给原告(即67000元),但要求原告(1)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2)消防备案手续文件全套递交给被告。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方式支付给原告。

案件相关情况广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一、合同成立情况:2020年7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消防改造工程合同》,原告是施工单位,被告是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工程,承包范围包含自动化报警系统、喷淋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新增消防排烟系统消防改造工程等。(1)工程名称:深圳市某乙汇文化产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消防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福田保税区6号大厦;(3)工程造价:含税价118000元;承包方式为包消防改造、包材料、包消防图纸设计盖章、包福田住建局消防备案手续办理;(4)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五个工作日原告支付工程造价30%即35400元,被告装修竣工后,以书面形式递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验收,拿到消防备案验收批文后,原告开具全额发票,被告支付余款82600元;(5)工期与装修同步。工程保修期一年。

2021年5月6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增项协议》,约定:原合同工程余款税价82600元;增加消防玻璃门两套共计7.4个平方,每平方单价1600元,共计金额11840元整,在原告指定时间内配送到指定位置安装;原告应于2021年4月20日前配送完毕并验收合格;付款方式与主合同一致。消防申报由原告负责办理,原告保证消防批文真实有效。

二、合同履行情况:1.原告提供了一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的“消防验收备案结果”查询记录,显示:工程名称为某乙(深圳)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为某乙(深圳)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地址为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大厦A栋4层局部;办理事项为竣工验收备案;办结时间为2020年10月14日。

2.被告提供了一份时间为2022年7月7日的《消防改造工程验收单》一份,载明:合同名称为案涉消防改造合同;验收内容包括自动化报警系统、喷淋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新增消防排烟系统消防改造工程、福田住建局消防备案手续等;结算条件为拿到消防备案验收批文后,原告开具全额发票,被告30日内付清工程余款。工程保修期一年;工程款结算为双方一致同意本次工程结算款折后102400元(含新增项目协议结算额11840元),被告于2020年8月13日支付工程款35400元,尚余尾款67000元。双方协商共识,原告同意接受工程尾款易货抵付结清。消防申报由原告负责办理,原告保证消防批文真实有效。该验收单下方有被告公司盖章、被告公司代表魏1签字及摁指印。广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庭审中,原告称因为原本想和被告和解,所以出具了上述验收单,但是原告拿到该验收单后对上述“原告同意接受工程尾款易货抵付结清”部分内容存在异议,故向被告要求作废,被告也同意,故该验收单已失效。为此,原告于庭后提供了《消防改造工程验收单》一份,内容与被告提供的上述验收单一致。下方备注:双方同意此协议作废。被告公司代表杨、原告公司代表魏1分别签字确认。

3.庭后,原告提供了原告公司员工与被告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显示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被告发送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该登记表载明案涉消防工程备案审批日期为2020年10月14日;备案号440304NYS202000095;该文件并加盖了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的公章。

4.庭后,原告还向本院提供了顺丰快递单、快递记录,证明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被告公司注册地址邮寄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原件,该快递于12月28日签收,原告已完成全部合同义务。

5.发票开具情况:原告确认尚未向被告开具发票。

6.已付款情况:原、被告均确认被告仅支付工程款35400元。

判决结果广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本院认为,案涉《消防改造工程合同》、《增项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关于应付工程款余款金额。原、被告提供的《消防改造工程验收单》虽已经双方签字代表确认作废,但原告仅系对该验收单中“付款方式”即“原告同意接受工程尾款易货抵付结清”内容存在异议。鉴于原、被告之间至今仍未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以上述验收单中“双方一致同意本次工程结算款折后102400元(含新增项目协议结算额11840元),被告于2020年8月13日支付工程款35400元,尚余尾款67000元”作为认定被告应付工程余款的依据。故被告应付原告工程余款67000元。

案涉合同虽约定原告应于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前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开具发票义务仅系合同附随义务,是否开具并交付发票不属于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故被告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考虑到原告直至2022年12月28日才向被告交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原件,且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先行开具发票,故对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自2023年1月5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5.475%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乙(深圳)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475%自2023年1月5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某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0.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42.5元,被告负担738元。原告已预交的73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3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审判员 阳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姚

书记员 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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