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甲、冯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6民初某号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1月06日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2022)粤0606民初某号
原告:何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冯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冯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1742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被告找原告为其在五坊永怡路一巷7号的房屋做装修。原告带人去完工后,被告欠原告11742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状陈述事实是虚构。即使原告有证据证实起诉内容真实,价目表落款时间为2017年9月,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被告无需支付,请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打印件、价目表复印件等证据。经质证,被告对价目表不予确认,由于该价目表由原告单方制作,没有被告签名确认,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自述在2017年5月份时帮被告进行房屋装修,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完工后原告统计工程款合计40242.18元。原告制作了落款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和2017年11月7日的两张《价目表》,但被告未予签名确认。原告在其中一张《价目表》手写被告已分四次支付现金合计28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作为施工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完工、工程量及工程款结算的事实。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价目表》,由原告单方制作,没有被告的签名确认,也没有其他可以佐证的证据。经庭审释明及询问,原告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以证实其诉请的证据,故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审判员 杨某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胡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