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甲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117民初某号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1月05日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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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17民初某号
原告:广东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东莞市F。
法定代表人:邱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广东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某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125000元及利息(以125000元为本金从2022年7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同行业间诉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息的1.5倍支付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30日为456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事实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2022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6万元,用于参与某乙某区二期住宅配套用房及某园精装修工程投标,该项目于2022年2月24日开标,原告未中标。2022年3月7日原告又向被告追加了65000元(共计125000元)参与某学院九期专家楼(L12-L13)精装修工程投标,该项目于2022年6月6日开标,原告仍未中标。根据《某学院九期专家楼(L12-L13)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第3.5.3条“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返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定标后30天内无息退还给各投标人”的约定,被告应在2022年7月6日前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原告,但被告一直未退还。原告在2022年10月17日已经发送过律师函给被告,但被告至今仍未将投标保证金125000元退还给原告。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公示发布了《某学院九期专家楼(L12-L13)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招标文件作为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法律文件,被告依据该招标文件投标竞标,故该招标文件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某学院九期专家楼(L12-L13)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第3.5.3条约定“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返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定标后30天内无息退还给各投标人”,原告参与投标未中标,被告理应在定标后30天内无息退还保证金给原告,现被告未按约定在2022年7月6日前退还保证金,其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125000元及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问题,原、被告对投标保证金延期返还并未约定违约利息标准,故应从逾期返还保证金即2022年7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利息。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投标保证金125000元及利息(以12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给原告广东某甲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二、驳回原告广东某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5.5元,由被告广州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审判员 冯某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邝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