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甲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114民初某号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29日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2022)粤0114民初某号
原告:广州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被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
原告广州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某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于2022年9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林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6762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未付款项1761226元的1%为标准,从2022年3月31日计算至2022年4月13日,为246571.64元;每天按照未付款项1741226元的1%为标准,从2022年4月14日计算至2022年4月20日,为121885.82元;每天按照未付款项1686226元的1%为标准,从2022年4月21日计至2022年6月1日,为708214.92元;每天按照未付款项1676226元的1%为标准,计至付清为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5月20日签订了《生产车间装修工程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花都某工业区的装修工程项目,60天完成工程主体,因被告原因如工程量变化或者设计变更、不可抗力、被告同意顺延的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合同价款为2000000元,签约当天支付666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130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6334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开始正式施工,双方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竣工验收通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2、3楼分体机空调增项事情,双方于2021年6月24日在微信沟通中同意变更合同金额为210万元。另外,2021年8月11日,双方就施工过程中的增项项目进行确认,确认吸尘罩等增项27826元(不含税)。因此,整个工程的工程价款合计为2127826元。被告在2021年5月20日支付了66600元,在2021年8月31日和2021年12月30日分别支付了50000元和150000元,因此第二阶段只付了20万元,并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至130万元。鉴于此,双方在2022年3月24日就整个工程价款2127826元中只支付了266600元,还剩余1761226元未支付(包含协议约定的未到付款期限的第三阶段付款:633400元),签订了《未付工程款分期支付协议》。因此按照《未付工程款分期支付协议》的约定:工程款1761226元分24期支付,2022年3月30日之前支付75000元,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75000元;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任何一期的款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款项;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全部未付款项的1%支付违约金。被告在2022年4月13日、2022年4月20日、2022年6月1日分别支付了20000元、55000元、10000元,第一个支付周期就存在违约的情况,直至如今,均没有按照《未付工程款分期支付协议》约定支付其它付款期限的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查明事实,判如所请。补充:被告于2022年1月24日支付了10万元,被告还剩余1676226元工程款一直未支付。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对某甲公司起诉的合同签订以及履行、结算均没有异议,尚欠工程款1676226元,但不接受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过高,目前没有能力偿还,不应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及认定如下事实:
2021年5月20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双方签约代表签订《生产车间装修工程协议书》,约定某甲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某乙公司位于花都某工业区的装修工程项目,工期60天,工程合同价款为2000000元,签约当天支付666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130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633400元。合同并约定了其他事项。
协议签订后,某甲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开始正式施工,双方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竣工验收通过。在施工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6月24日在微信沟通中同意变更合同金额为210万元。另外,2021年8月11日,双方就施工过程中的增项项目进行确认,确认吸尘罩等增项27826元(不含税),整个工程的工程价款合计为2127826元。某乙公司在2021年5月20日支付了66600元,在2021年8月31日和2021年12月30日分别支付了50000元和150000元,另于2022年1月24日支付了100000元。
2022年3月24日,双方就整个工程价款2127826元中剩余1761226元支付签订《未付工程款分期支付协议》,约定:工程款1761226元分24期支付,其中2022年3月30日之前支付75000元,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75000元,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75000元等;某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任何一期的款项,某甲公司有权要求某乙公司偿还全部款项;某乙公司未按约定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全部未付款项的1%支付违约金。
上述支付协议签订后,某乙公司在2022年4月13日、2022年4月20日、2022年6月1日分别支付了20000元、55000元、10000元,此后未再支付。
诉讼中,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某乙公司价值3021094.5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进行担保,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裁定冻结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3021094.54元或者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处理。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生产车间装修工程协议书》以及后续签署《未付工程款分期支付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某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某甲公司主张《未付工程款分期支付协议》签署后,某乙公司仅在2022年4月13日、2022年4月20日、2022年6月1日分别支付了20000元、55000元、10000元,此后未再支付,某乙公司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某乙公司该等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某甲公司诉请某乙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676226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如上所述,某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某甲公司诉请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合理合法,但就违约金金额,虽然《未付工程款分期支付协议》约定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全部未付款项的1%支付违约金,但据此计算违约金年利率高达365%,显属过高,现某乙公司亦提出违约金过高,且某甲公司未就违约造成损失举证,故本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某乙公司违约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及惩罚性的性质,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酌情调整支持违约金标准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结合某乙公司已付款情况,具体计算为:以1761226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31日计算至2022年4月13日;以1741226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4日计算至2022年4月20日;以1686226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1日计至2022年6月1日;以1676226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日起计至付清为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某甲公司诉请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某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76226元。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二、被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某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以1761226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31日计算至2022年4月13日;以1741226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4日计算至2022年4月20日;以1686226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1日计至2022年6月1日;以1676226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日起计至付清为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州某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69元,由原告广州某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33元,被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负担177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审判员 肖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