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甲、张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5民初某号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29日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2022)粤0605民初某号
原告:罗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张某乙,男,住广东省。
原告罗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协议,和解期间审限作相应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66024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22年4月26日达成装修协议,装修的房屋具体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某镇某道某路某铺,装修总价是75000元。原告是业主,被告没有完成装修,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工程,迟迟不开工,导致原告损失惨重,确定数额是66024元。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构成为:被告拖延工程损失标准1500元/天,从2022年5月15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18日,共主张拖延工程损失52500元。原告为完成被告未完成的工程自行装修支出22874.5元材料款,扣减去原告未支付予被告的尾款15000元。
被告没有答辩。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承诺书原件1份,
2.原告聘请案外人将商铺装修好之后的现场图片打印件1份,
3.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1份(当庭核对手机载体),
4.2022年4月25日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1份(当庭核对手机载体),
5.2022年5月2日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1份(当庭核对手机载体),
6.结婚证复印件1份。
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1.原告的证据1、3-6,本院经审查采信其真实性;2.原告的证据2,本院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原告与杨某于2009年7月21日登记结婚。
2022年4月25日,被告向杨某发送微信“我也懒得说了,如果前期可以给一半,后期完工立马结清,我给你75000做了,如果学我们平时334那就不行了”,杨某回复“我风险大,找不到你,明天找你,我签合同先”,被告“少给多给都无所谓,有钱做事好安排点而已,反正都是十来天的活”。
杨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支付款项:2022年4月26日2000元、3500元、4500元,2022年4月27日1万元、2022年4月29日2万元、2022年5月11日1万元、2022年5月16日1万元,合计6万元。
2022年5月2日,被告通过微信向杨某发送一张装修效果图。
2022年6月13日,杨某(业主、甲方)、被告(承包工程装修方、乙方)签订《承诺书》,内容为:本店于2022年4月26日承包给乙方装修,乙方承诺5月15号交铺,因各种原因拖延工期,至今未完成,前期延期责任由乙方承担,于2022年6月13日承诺于2022年6月18号完工交铺,若有延误,按每天1500元赔付给甲方(乙方须按时按质交付),玻璃(大门)可延至2022年6月21号完工,如不能按最后期限完工,甲方自行完成,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且承担甲方所有损失。
2022年6月19日,杨某向被告发送微信“老板,4月26日开始装修,说5月15号可以完工,到现在延期一个多月了,白给了一个多月的人工档租,每天开支一千五左右,你如果玻璃没订就直接和我说,我们这边订,做完和你把数计一下,这两个月就这一个开张的日子了,你就别再拖了,没订就直接说,你拖的不止是工期,所有的损失不是你说赔一千五百元一天的延期费给我就够的了,你如果没订直接和我说,我这边订行吗?”
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有:2021年6月21日下午,原告“老板,你安不安排到人过来搞啊,你安排不到人,我这边贵一点叫人搞好先,因为好麻烦”,当晚,原告“沙子100元、水泥54元、铲16元、装门300元、钻嘴16元、门790元、货拉拉77元”;2022年6月22日,原告“明天,通道门、裱花间的门、窗、地漏、灯、广告字、喷漆、地插,这些帮我全搞定,还有橱窗的灯、方通、方通灯、两条槽的灯”;2022年6月24日,原告发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杨某支付真石漆材料费用350元)以及微信“玻璃胶30块”“真石漆运费72、电工购电品750”;2022年6月25日,原告发送微信“装木门300”“天花材料费485、人工1200、货拉拉98”“电工购买电线50、木线条60、装木门100”“你那个木门都不对,高到放不下”“清漆加稀释剂加毛刷178、广告字1800”“龙门架运费30”“美纹纸和环保胶纸50”“墨斗墨水10”“大桶外场油漆320”以及天花材料送货单照片;2022年6月26日,原告发送微信“真石漆230”“货拉拉81”“购买灯具619、运费90”“免钉胶26”“免钉胶、玻璃胶28”“龙门架139”“喷漆师傅人工2800”以及灯具明细单照片、2张收款收据照片(显示护套线、开孔器共30.5元);2022年6月28日,原告“电工购线25元”“垃圾清运费200”“接水管材料加人工100”;2022年7月1日,原告“抽油烟机950元”;2022年7月2日,原告“抽油烟机安装150、钻孔300”;2022年7月5日,原告“两条槽、装压克力板、灯条、收银台发光字共1800”“漏电维修200”“灯、线800”;2022年7月15日,原告“仿大理石台纸120元”“通道门1200元”;2022年7月17日,原告“橱窗玻璃、裱花间窗、三文治柜玻璃门共2800”;2022年7月18日,原告“填瓷砖边200”。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诉讼中,原告陈述:被告在装修前提供了一份设计图给原告,告知原告其按照设计图进行装修,没有相关的装修明细或报价单,双方约定的75000元装修款是包工包料的。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原告方、被告签署的《承诺书》,双方约定的工期至2022年5月15日,因被告原因未完工,被告承诺承担前期延期责任并于2022年6月18日完工,若逾期则按1500元/天赔偿给原告方。原告妻子与被告、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被告在2022年6月18日并未完工,原告主张被告承担2022年6月18日前的逾期完工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按1500元/天的标准计算过高,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赔偿12000元逾期完工损失予原告。原告的该项主张超出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承诺如未能在约定时间完工,则由原告方自行完成,原告方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原告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2年7月18日期间向被告发送购买材料、人工等费用明细,共计20124.5元,被告没有提出异议,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扣减原告未付的15000元工程款之外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因此,被告应支付5124.5元(20124.5元-15000元)予原告。原告的该项主张超出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17124.5元(12000元+5124.5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7124.5元予原告罗某甲;
二、驳回原告罗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11.3元,由被告负担114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某
书记员 余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