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甲、广东某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6民初某号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28日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6民初某号
原告:单某甲,男,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广东某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原告单某甲与被告广东某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甲、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泥工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下37000元未付。被告于2022年3月15日签下欠条承认欠款,但原告多次追收无果。
被告辩称,确认与原告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但我方现未收到业主尾款,故不能支付给原告。原告工程存在漏水质量问题,业主扣了我方的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自2020年10月开始工程合作。被告承揽工程后将其中的泥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22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结算工程款。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8000元,承诺于2022年8月前付清。现被告向原告付款1000元后余款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将泥水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完成装修施工,双方也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7000元。被告虽认为原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某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单某甲支付工程款37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某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审判员 杨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