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某甲装饰材料店、余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6民初某号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22日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6民初某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某甲装饰材料店,住所地广东省。
经营者:潘某,男,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余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某甲装饰材料店与被告余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某甲装饰材料店的经营者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某甲装饰材料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承揽款49026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9月20日为2018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被告委托原告为杏坛镇高赞3处工地施工,施工内容为安装门、水箱、防盗网等。原告为被告施工的3处工地总价款为68526元,但被告只支付了19500元。2021年12月22日,原告完成被告指定的施工内容并于次日向被告催促支付余款49026元。2021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结算明细单再次向其催收余款,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据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余某乙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由原告为被告的工地进行门、水箱、防盗网等的安装。2021年12月27日,原告的经营者潘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信息,要求结算余款59026元。在对账过程中,被告提出有一笔付款10000元未计入,潘某确认余款应为49026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49026元。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已构成违约。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报酬49026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因被告违约造成利息损失,并要求自2021年12月27日催收余款之日起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某甲装饰材料店支付报酬49026元及利息(以报酬4902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8.0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58.05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某甲装饰材料店已预交),由被告余某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审判员 王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