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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唐某甲、唐某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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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9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28日20:45:1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某甲、唐某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7民初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22日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广州建筑工程律师1(竖).jpg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7民初

原告:唐某甲,男,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唐某乙,男,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孔某丙,男,汉族,住广某丁省。

被告:黄某丁,男,汉族,住广某丁省。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原告唐某甲、唐某乙与被告孔某丙、黄某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乙、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黄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工程款147500元及利息(2019年9月30日至2022年9月29日的利息为68145元,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2.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将其承包的佛山一环西拓工程北环段的防撞护栏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于2019年5月进场施工,同年9月底完工。2019年9月29日,经双方结算,确认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为477500元,被告已经支付了220000元,暂扣质保金23875元,应支付233625元。后被告仅支付了110000元,余款一直未支付。现质保期限已过,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47500元。

被告孔某丙未作答辩。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被告黄某丁辩称,黄某丁只是受孔某丙聘请,与两原告没有交易关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班组(防撞护栏)结算表一份、唐某乙与孔某丙的短信交流记录一份、唐某乙与孔某丙的电话通话录音一份。

被告孔某丙及黄某丁未有证据向本院提交。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诉请的除黄某丁将佛山一环西拓工程北环段的防撞护栏分包给原告外的事实。

另查明,黄某丁是孔某丙聘请的员工,负责案涉工程的现场管理和工程款结算。

再查明,两原告与孔某丙之间并未约定付款期限、质量保证期间及违约责任。唐某乙曾于2021年10月25日向孔某丙追收过案涉货款。

本院认为,两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黄某丁的陈述可印证孔某丙尚欠两原告工程款的事实。《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上述规定,案涉工程的质量保证期已经届满,现两原告诉请孔某丙支付工程款1475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两原告主张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调整为自2021年10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某乙在庭审中陈述黄某丁是孔某丙聘请的员工,结合黄某丁的答辩意见,本院认定黄某丁由孔某丙聘请,其与唐某甲对账确认案涉工程款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两原告主张黄某丁对案涉工程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一、被告孔某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某乙、唐某甲支付工程款147500元及利息(以147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唐某乙、唐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7元,由被告孔某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某丁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审判员 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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