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广州市某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1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某1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5381民初某号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20日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某1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5381民初某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某1市。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某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1分公司,住所地:某1市。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甲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某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1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于2022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装饰工程合同书》;二、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水电竣工图;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翻修费用31763(20639+8874+2250)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瓷砖及门的购买款26827元(瓷砖9660+5220+门1787×4+999+3827)元;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33941.3元(113137.67×30);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物业管理费1226.34元(3065.85÷15×6);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金额暂合计为95115.64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水电竣工图;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翻修费用31763(20639++8874+225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瓷砖及门的购买款28185元(瓷砖9660+5220+门1787×4+999+3827+卫瓷砖1358)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履行装饰工程合同的违约金33816.3元(112721×30%);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履行装饰工程合同的物业管理费1226.34元(3065.85÷15×6);六、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鉴定费用21000元;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2020年12月8日,原被告签署了《装饰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装饰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房屋装饰设计及施工服务,施工房屋位于某1市某房(以下简称“该房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4月30日,合同价款以工程报价单为准等等。
合同签订后,2020年12月9日,原告将该房屋交付给被告施工,无奈被告施工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首先是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一个星期才施工两三天,并且只有一个工人施工,施工进展极度缓慢。其次,在工程进行贴砖施工时,原告特意嘱咐被告要贴好,并要求有经验的施工人员进行,同时叮嘱被告检测质量效果,被告承诺不会有任何问题。直至2020年12月7日,原告合计向被告支付了合同价款112721元。2021年5月5日,原告发现该房屋卫生间门口以及大阳台高度不一,地面未找平;2021年7月9日,双方均发现该房屋卫生间以及客厅的墙砖出现空鼓问题,原告随即提出异议,要求被告查某甲空鼓原因,并进行排查翻修妥善,被告承诺工程质量有保修卡,并会把工程质量做好,对没有做好的地方进行改正。2021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对该房屋进行现场检测,发现客厅墙砖出现大面积空鼓。原告经过咨询核实,向被告某甲确表示属于被告施工问题所导致,被告提出采用专门瓷砖空鼓粘合剂灌浆型处理,但原告认为该方法不能避免后续的空鼓问题出现,被告表示该空鼓问题是被告发生的问题,应当义无反顾为业主做好。无奈,在后续的施工进程中,被告始终未提出合理且有效的处理办法,且在拆除空鼓墙砖的过程中不配合原告要求拆除整改,态度傲慢,并于2021年8月4日提出要求原告自行负责翻修费用,拒绝与原告协商翻修事宜,严重违反了装饰合同的约定。2021年8月30日,原告再次质问被告何时拆除墙砖重新翻修,被告承诺两三天安排处理,但是一直未妥善处理,并且墙砖出现空鼓的位置越来越多。2021年9月11日,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合同尾款,但拒绝对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方位进行翻修,推脱责任,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且因被告单方原因导致装修严重超出合同约定的工期,导致原告未能实现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遭受经济损失,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一、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交付水电竣工图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工程预算单》的约定,设计费不包含在工程款内,且水电竣工图亦不包含在设计图范围内。根据《装饰工程合同书》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若被答辩人索取图纸的,额外应支付设计费。但《装饰工程合同书》签订后,被答辩人只支付部分工程款,从未单独支付水电竣工图费用。因此,在被答辩人没有支付费用的前提下,其要求答辩人交付水电竣工图没有事实依据。
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翻修费、购买瓷砖及门的款项,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起诉称因答辩人施工原因导致案涉房屋客厅及卫生间贴砖存在大面空鼓,无任何事实依据。
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书》附件《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五点的约定,墙面镶贴整体的空鼓率≤5%。但本案中,被答辩人无任何证据证某甲答辩人完工的客厅及卫生间墙面镶贴的瓷砖其空鼓率>5%。即,被答辩人无任何证据证实答辩人的施工不符合双方约定标准。其次,《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一条第四款及《工程预算单》某甲确约定客厅、过道、所有房间、卫生间的地砖或瓷片以及坐厕、蹲厕、门、窗帘等材料由被答辩人自行购买,不包含在《装饰工程合同书》中。而瓷砖镶贴后出现空鼓有多种原因,或是由于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是原墙批荡空鼓、原墙批荡含水泥量过少出现松动及脱层等或是在原墙批荡质量有问题情况下,被答辩人经常用小铁锤锤敲击瓷砖导致瓷砖被震空。再次,案涉房屋入户左侧的墙体系答辩人砌后并镶贴瓷砖,但没有出现空鼓现象,这也可以证实答辩人的施工无任何问题。最后,被答辩人据以起诉称系由于答辩人施工原因导致墙面空鼓,由始至终只有其所称的开发商工程部人员说系施工原因导致,无任何客观证据。综合本案全案证据均无法证实系由于答辩人施工原因导致案涉房屋客厅、卫生间墙面空鼓。因此,被答辩人起诉称因答辩人施工原因导致案涉房屋客厅及卫生间贴砖存在大面积空鼓,无任何事实依据。
2、如前文所述,答辩人的瓷砖镶贴无任何问题。根据《装修合同书》第七条第六款的约定,只有答辩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返工费用才由答辩人承担。而本案无任何证据证实系由于答辩人原因导致墙面空鼓,故翻修费用应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
3、答辩人依约定施工,案涉房屋客厅墙面瓷砖系被答辩人单方认为由于答辩人施工原因导致墙面空鼓,从而将墙面砸烂,由此产生的翻修费用应全部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
四、案涉房屋非答辩人原因导致逾期完工,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物业管理费,无任何事实依据。
首先,在约定的工期内由于遇上春节,被答辩人同意延长工期40天。前述事实,在被答辩人提交证据七中的《春节放假停工来函》可以证实。其次,由于被答辩人没有按时提供瓷砖等材料,亦没有按时装门等导致施工一拖再拖。装修案涉房屋所需的材料除水电材料及辅料外,其余的瓷砖、门等由答辩人自行购买。根据《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二条第四款的约定,被答辩人应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施工用的自购材料。但答辩人完成水电施工后,被答辩人迟迟没有提供瓷砖供答辩人镶贴。答辩人多次在微信群中催促被答辩人提供瓷砖以保持施工连续性,但被答辩人并没有按要求提供瓷砖。另,瓷砖镶贴完工后,需要装门才能进入搧灰的工序,但直到2021年4月30日被答辩人还没有订门。再次,根据案涉房屋物管公司的规定,2021年五一放假五天不能施工,2021年6月7日至9日属高考期间,案涉房屋物管公司亦规定不得施工。最后,本案存在工程量增加的情形。《工程预算单》约定工程款总造价为95021元(套餐价),但套餐外增加项目总价款为27756.78元。根据约定工程每增加一千元,工期顺延一天。所以由于增加工程项目,工期延长27天。另,即使案涉房屋不装修,案涉房屋物业管理费也应由被答辩人支付。因此,本案逾期完工非答辩人所致,《装饰工程合同书》亦没有约定逾期竣工需支付违约金。故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及物业管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院采纳。
原告提出以下证据: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一、合同书,证某甲原、被告成立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其中墙面镶贴验收标准为整体空鼓率小于等于5%。
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证某甲原告签订合同后陆续向被告支付了合同价款,直至2020年12月7日,原告合计向被告支付了112137.67元工程款,履行了合同义务。
三、工程翻修报价方案,证某甲被告出具了房屋装修的翻修报价方案,由于被告施工不严谨,导致原告翻修需要额外支付合计29513元的翻修施工费以及2250元卫生间翻修费用。
四、瓷砖产品订购单、木门购货合同,证某甲原告采购瓷砖、木门所支付的价款,其中需要翻修部分的瓷砖为厅墙、卫墙,所需价款为14880元,要翻修瓷砖导致损坏的门价款为11947元,合计26827元。
五、租房合同、房租支付记录,证某甲原告一直都是租房生活,由于被告没有按期完成施工,导致原告一直未能使用涉案房屋,遭受经济损失,原告有权按照合同价款的30%主张经济损失。
六、物业管理费收款收据,证某甲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涉案房屋需要缴纳物业管理费3065.85元,被告应当于2021年4月30日交付房屋,但一直未完工交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付房屋期间的物业管理费。
七、微信群聊记录,证某甲原被告施工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被告多次承诺对层质量问题予以翻修,但均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八、房屋现场录制视频光盘,证某甲被告施工的涉案房屋,客厅以及卫生间存在大面积空鼓,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翻修等违约责任。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一,三性无异议,但被告已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方需自行购买瓷砖、门、厕所等材料,并非起诉状所说的包工包料。对证据二,收款收据无意见,但对其转账记录部分有意见,其中,2021年3月25日的416.67元经被告查询其公司账户并无该笔款项入账;2020年12月7日支付给余水欢的2221元,其中1000元属于工程款,其余1221属于设计费,根据合同约定,设计费不包括在工程款的合同范围内的。对于2021年6月30日向余水欢支付宝充值的1000元,是属于原告升级油漆所补的差价。根据合同约定,原套餐中被告方提供的油漆是抗甲醛净味五合一油漆,价格210元一桶,而原告要求升级为竹炭抗甲醛五合一,价格为460元一桶;而装修案涉房屋需要5桶油漆,所以原告需要补差价1000元,该款项不包括在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内。对证据三,是被告根据原告的要求出具的翻修方案,但不能证实是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案涉房屋出现空鼓的事实,由于该方案尚未实施,更不能证实原告翻修支出款项的事实。对于证据四,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对证据五,由于原告无法提交原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且该组证据已与本案无关。对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但不管原告是否装修或入住,其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也应支付物管费,所以也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而且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是原告方的义务。对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某甲内容有意见,该组证据无法证实原告所称的被告承诺翻修的事实,更无法证实是由于被告方原因导致案涉房屋墙面出现大面积的空鼓,反而可以证实是由于原告方迟迟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其自行购买的装修材料导致施工延迟,以及因春节、元旦、端午节、高考等物业公司禁止施工也导致施工延误的事实。还有就是可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墙面瓷砖的镶贴方式需要增加人工费的事实。对于证据八,真实性由法院依法认定,但我方认为该组证据无法证实原告所主张的证某甲内容。
被告提出以下证据: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一、微信群聊天记录,证实:1、在被告多次催促下,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才装门的事实;2、原告用锤子敲打已镶贴好的墙面瓷砖的事实;3、由于原墙批荡问题导致墙面瓷砖空鼓,被告依据原告要求出具返修施工项目方案的事实。二、照片,证实:1、被告镶贴上墙的瓷砖被打烂后暴露出来的原墙体的情况;2、原墙体批荡存在空鼓的事实。三、关于高考期间禁止噪音的温馨提示,证实案涉房屋物管公司要求在2021年6月7日至9日期间禁止有噪声的施工的事实。四、余福津微信页、张某甲微信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因案涉房屋原墙批荡了水泥油,需磨掉墙面的水泥油才镶贴瓷砖的事实。五、微信聊天记录、唐立邦微信页,证实因原告要求从立邦抗甲醛净味五合一面漆升级为立邦抗甲醛竹炭五合一面漆,其需支付差价1000元的事实。六、广东某乙装饰集团某1分公司工程结算单,证实除《装饰工程合同书》约定的套餐价外,原告还应支付工程款30694元的事实。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证某甲内容不认可,被告方于2021年5月21日提出装门,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表示定了15号装门,期间不过25日时间,原告方主张房屋延期交付其主要原因及责任应当是被告方施工问题;对第2点,原告并不存在打砸瓷砖的行为,涉案房屋是原告的资产,原告不可能损害,原告只是轻轻敲打以确认瓷砖是否存在空鼓现象。6月18日装门是事实。证据一无法反映证某甲内容第3点,所谓微信聊天记录没有谈到由于原墙批荡问题导致瓷砖空鼓,该原墙批荡本身问题是被告方单方提出,原告对此并不予同意。对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证某甲目的不认可;该照片展示的瓷砖是镶贴后发现空鼓现象后拆除所拍摄的照片,从该照片当中可以看出,是被告方施工过程中涂抹水泥不均匀以及使用水泥材料过厚的问题导致空鼓,不可能是由于原告敲打导致出现该情况。对证据三,三性无异议,但该禁止施工期间只有2天。对证据四,三性无异议,但是被告所使用的水泥由仅限于小部分的墙体面积并不是全房屋需要镶贴瓷砖的墙体都有涂抹水泥的。对证据五,三性无异议。对证据六,三性不予认可,该份结算单是被告方单方出具,并没有原告的任何签名确认,并且结算单与双方开始合作时所提供的装修项目不一致,被告方该份证据中显示的套餐外增加项目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其中被告方增加的施工项目并没有全部与原告进行确认,是被告方自行添加的数据,因此我方不予认可。
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反诉请求: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一、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2277元给反诉原告;二、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自2021年9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2277元为基础,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三、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12月8日,反诉原告作为乙方.反诉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订《装饰工程合同书》。约定反诉被告将位于某1市某号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委托反诉原告装修(含设计、施工及安装)。承包的方式为包工包料(但反诉被告自购的材料除外):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泥、水、电工完成前期工程,木工讲场时反诉被告再付给反诉原告报价单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工程款总额及增加项目金额)的30%和水、电工程全部款项:木工基本完成,油漆工进场时反诉被告付给反诉原告第三批工程款,即报价单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工程款总额)的30%和水、电工程全部款项:木工基本完成,油漆工进场时反诉被告付给反诉原告第三批工程款,即报价单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工程款总额及增加项目金额)的15%(即付清工程总造价的95%):反诉被告所付工程款以反诉原告财务部、业务部开出的票据为准。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后,结算完毕,反诉被告即付清全部结算款项余额(包括增加项目金额)。工程竣工后,反诉原告通知反诉被告验收,反诉被告应在接到通知后天内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反诉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未能验收,需及时书面通知反诉原告,另定验收日期,否则视为反诉被告通过验收。同时,双方增加变更约定如下:本工程付款方式经双方同意签合同付总工程款的30%,水电做完验收合格泥工进场前付总工程款的20%,木工进场付总工程工程款的20%,搧灰工进场付总工程款的10%,搧灰工完工验收合格付10%的尾款,然后反诉原告再安排装灯及清洁工作。本工程享受套餐价94622元,本工程套餐外工程量及项目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实际工程量结算等。其他具体详见《装饰工程合同书》。
签订上述合同后,反诉原告依约进场施工,无任何违约行为。进场施工后,期间增加了工程量。因春节(反诉被告同意延迟40天)、高考、反诉被告自购材料迟迟未到位、增加工程量等导致工程至2021年9月11日才完工,工程完工后反诉原告于2021年9月11日在双方的装饰装修群里面告知反诉被告“卫生垃圾己清理,卫生间和厨房砖都己换好,准备下道工序装灯具开关面板,按合同您需要来公司把尾款结了”,反诉被告回复手势OK。起诉反诉被告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但至今尚欠工程款12277元未支付。前述尚欠工程款,经反诉原告多次追讨,反诉被告至今未能支付。以上事实有《装饰工程合同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事实表某甲,反诉被告的行为己违约,且严重损害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反诉原告现依法提出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公断。
反诉被告辩称,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主张的12277元没经过反诉被告的任何确认,其次,本案中反诉被告已经基本完成所有工程款的支付义务,由于反诉原告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装饰义务导致反诉被告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请求法庭查某甲事实,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提出以下证据: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某甲书、身份证,证某甲:l、反诉原告企业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反诉原告负责人身份情况。
二、身份证,证某甲被告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
三、装饰工程合同书、工程预算单,证某甲:l、证实反诉原告、反诉被告签订《装饰工程合同书》约定反诉被告将位于某1某2城东1C---某号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委托反诉原告设计、施工,安装,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权利义务的事实。2、证实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存在增加工程量,增加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得到双方确认,增加后的总工程款为122777元的事实。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四、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某甲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反诉原告于2021年9月11日通过日常的微信联络群告知反诉被告案涉工程完工后其应向反诉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事实。
五、广东某乙装饰集团某1分公司工程结算单,证实除《装饰工程合同书》约定的套餐价外,反诉被告还应支付工程款30694元的事实。
反诉被告对反诉原告的证据提出如下意见:
对证据一、二,无异议。对证据三,合同书三性无异议,工程预算单三性认可,该份预算单由被告方单方制作,证某甲内容有异议,原告认为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价款为套餐价94622元及套餐外价格22770元、设计费1221元,合计应为118613元,并非反诉原告主张的122777元。对证据四,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证某甲目的有异议,反诉原告主张结算尾款,反诉被告回复主张,我某甲天去工地先看看,并没有同意被告方完成装修合同义务更不代表反诉被告有意愿支付尾款,而事实上双方存在极大争议。对证据五,三性不予认可,该份预算单是被告方单方作出,其所列的套餐价增加项目合计款项30694元并没有经过与反诉被告的任何协商确认,同时该增加项目有多项并没有实际施工,因此反诉被告不予同意。
综合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辩、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经双方质证的证据,其中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综合本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理认定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8日,原、被告签署了《装饰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房屋装饰设计及施工服务,施工房屋位于某1市某房,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4月30日,合同价款以工程报价单并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合同签订后,2020年12月9日,原告将该房屋交付给被告施工,被告施工过程中,至2020年12月7日,原告合计向被告支付了合同价款112721元。2021年7月9日发现该房屋卫生间以及客厅的墙砖出现空鼓问题,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要求被告查某甲空鼓原因,并进行排查翻修妥善,被告承诺对没有做好的地方进行改正。2021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对该房屋进行现场检测,发现客厅墙砖出现大面积空鼓。2021年8月4日,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自行负责翻修费用,拒绝与原告协商翻修事宜。2021年8月30日,原告再次要求被告拆除墙砖重新翻修,被告一直未妥善处理。2021年9月11日,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合同尾款,但拒绝对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方位进行翻修。期间原告已支付工程款110500元。反诉原告所列的套餐价增加项目合计款项30694元,并没有经过与反诉被告的协商确认,部分工程也没有实际施工。
又查某甲,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请求对装饰装修施工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并支出了鉴定费用21000元。经本院委托广东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广东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出具某2城东1C-某房装饰装修施工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报告中记载:墙体饰面砖空鼓情况检查:
1.墙体饰面砖空鼓情况检查。
(1)现场对入户过道、客厅墙面饰面砖空鼓情况进行检查,墙面均铺贴有饰面砖;①入户过道北墙饰面砖总数约9块,饰面砖空鼓数量为1块;②入户过道东墙饰面砖总数约21块,饰面砖空鼓数量为7块;③客厅西墙饰面砖总数约105块,饰面砖空鼓数量为77块,饰面砖脱落数量为5块;④客厅南墙饰面砖总数约38块,饰面砖空鼓数量为21块;⑤客厅东墙饰面砖总数约65块,饰面砖空鼓数量为48块;⑥客厅北墙(厨房南外墙)墙面饰面砖总数约18块,饰面砖空鼓数量为3块。
(2)现场对厨房墙面饰面砖空鼓情况进行检查,墙面均铺贴有饰面砖;①北墙饰面砖总数约26块,饰面砖空鼓数量为18块;②东墙饰面砖总数约39块,饰面砖空鼓数量为14块;③西墙饰面砖总数约24块,饰面砖空鼓数量为1块;④南墙饰面砖总数约53块,饰面砖空鼓数量为30块。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3)现场对过道墙面饰面砖空鼓情况进行检查,墙面均铺贴有饰面砖,①北墙饰面砖总数约37块,饰面砖空鼓数量为35块;②东墙饰面砖总数约18块,饰面砖空鼓数量为3块;③南墙饰面砖总数约37块,饰面砖空鼓数量为32块:④西侧上方梁面饰面砖总数约4块,饰面砖空鼓数量为0块。
(4)现场对公共卫生间墙面饰面砖空鼓情况进行检查,墙面均铺贴有饰面砖;①东墙饰面砖总数约48块,饰面砖空鼓数量为8块;②南墙饰面砖总数约30块,饰面砖空鼓数量为16块:③西墙饰面砖总数约53块,饰面砖空鼓数量为23块;④北墙饰面砖总数约17块,饰面砖空鼓数量3块。
(5)现场对主卧卫生间墙面饰面砖空鼓情况进行检查,墙面均铺贴有饰面砖;①西墙饰面砖总数约40块,饰面砖空鼓数量为32块:②北墙饰面砖总数约31块,饰面砖空鼓数量为17块:③东墙饰面砖总数约45块,饰面砖空鼓数量为12块;④南墙饰面砖总数约29块,饰面砖空鼓数量为10块。
2.墙体开凿情况检查
(1)现场对入户过道西墙南侧饰面砖脱部位进行检查,发现局部粘结层水泥浆存在不饱满及缺失现象;(2)现场对客厅西墙北侧饰面砖空鼓部位进行局部开凿检查,发现水泥砂浆找平层基层表面与水泥浆粘结层粘结不牢,局部水泥浆粘结存在不饱满及缺失现象;(3)现场对公共卫生间南墙饰面砖空鼓部位进行局部开凿检查,开凿过程中发现水泥砂浆找平层较粗糙,基层表面涂有蓝色防水涂料,水泥浆粘结层有局部水泥浆缺失,且水泥浆粘接层有局部缺失、不饱满现象,粘结层粘结不牢固。
3.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
检测结果表某甲:依据《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110-2017的第5.0.1条及5.0.2条进行计算,2组的粘结强度在O.lMPa-0.7MPa之间,再根据JGJ/T110-2017的第6.0.1条判定是否合格指标应符合“每组试样平均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4MPa,每组允许有一个试样的粘结强度小于0.4MPa,但不应小于0.3MPa”规定,经分析评定,2组饰面砖粘结强度均不符合规范判定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2)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断裂状态均为粘结层与找平层为主断开,且发现个别切割部位水泥浆粘结层存在局部缺失现象。
鉴定意见与原因分析
鉴定意见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1.根据现场对入户过道、客厅、厨房、过道及两个卫生间墙体饰面砖空鼓情况检查,绝大部分墙体饰面砖存在不同程度的空鼓现象,且空鼓区域已经影响到饰面砖整体牢固度,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第10.2.4条规定,入户过道、客厅、厨房、过道及两个卫生间墙体饰面砖不符合“满粘法施工的内墙饰面砖大面和阳角应无空鼓”的要求。
2.通过对墙体饰面砖的粘接强度抽样检测,本次对某房墙体饰面砖共抽样检测2组试样,2组均不符合《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110-2017的第6.0.1条判定(合格)标准,不合格率为100%,结合开凿检查发现水泥砂浆找平层基层与粘结层粘结不牢固,局部粘结层有缺失现象。
㈡)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对入户过道、客厅及公其卫生间饰面砖空鼓区域开凿检查发现饰面砖水泥浆粘结层有局部水泥浆不饱满、缺失现象,粘结层粘结不牢固的情况;且通过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断开状态均为粘结层与找平层界面为主断开,个别切割块水泥浆粘结层存在局部缺失现象。综上所述,造成饰面砖墙体空鼓原因是:局部水泥浆粘结层粘结不牢固,粘结层水泥浆存在局部缺失,导致水泥砂浆找平层基层与粘接层脱开,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有关。处理建议:对某房入户过道、客厅、厨房、过道及两个卫生间墙体出现空鼓的饰面砖进行铲除重新铺贴。
另查某甲,原告装修房屋期间,一直外出租房以解决住房困难,每月支付租房的租金55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的装饰装修合同依法成立。本案争议的焦点,1、被告是否违约问题;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3.反诉原告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是否得到支持。
关于争议的焦点1,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施工工程及饰面砖出现空鼓是被告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所致,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其行为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争议的焦点2,由于被告施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并且双方争议较大,未能继续合作,因此,应由被告支付返修工料费用由原告返修。本案中,由于原告未申请对返修工料费用作评估鉴定,本院将依据墙体出现空鼓的饰面砖要进行铲除重新铺贴的面积并参照市场的大致工价,并结合饰面砖的价格,酌情确定返修所需款项。从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可知,
(1)现场对入户过道、客厅墙面饰面砖空鼓情况:①入户过道北墙饰面砖空鼓数量为1块;②入户过道东墙饰面砖空鼓数量为7块;③客厅西墙饰面面砖空鼓数量为77块,饰面砖脱落数量为5块;④客厅南墙饰面砖空鼓数量为21块;⑤客厅东墙饰面砖空鼓数量为48块;⑥客厅北墙(厨房南外墙)墙面饰面砖空鼓数量为3块。上述饰面砖空鼓数量为136块,饰面砖空鼓43.52平方米,饰面砖脱落数量为5块,饰面砖脱落1.6平方米。
(2)厨房墙面饰面砖空鼓情况:①北墙饰面砖空鼓数量为18块;②东墙饰面砖空鼓数量为14块;③西墙饰面砖空鼓数量为1块;④南墙饰面砖空鼓数量为30块。上述饰面砖空鼓数量63块,饰面砖空鼓11.34平方米。
(3)过道墙面饰面砖空鼓情况:①北墙饰面砖空鼓数量为35块;②东墙饰面砖空鼓数量为3块;③南墙饰面砖空鼓数量为32块。上述饰面砖空鼓数量70块,饰面砖空鼓22.4平方米。
(4)公共卫生间墙面饰面砖空鼓情况:①东墙饰面砖空鼓数量为8块;②南墙饰面砖空鼓数量为16块:③西墙饰面砖空鼓数量为23块;④北墙饰面砖空鼓数量3块。上述饰面砖空鼓数量50块,饰面砖空鼓9平方米。
(5)主卧卫生间墙面饰面砖空鼓情况:①西墙饰面砖空鼓数量为32块:②北墙饰面砖空鼓数量为17块:③东墙饰面砖空鼓数量为12块;④南墙饰面砖空鼓数量为10块。上述饰面砖空鼓数量71块,饰面砖空鼓12.78平方米。
以上墙饰面砖空鼓总计99.04平方米,饰面砖脱落1.6平方米。
由于饰面砖空鼓返修涉及到将砖空饰面砖铲除并进行墙面清理,垃圾扫除、饰面砖重新铺贴等工作事项,经向市场了解,这项工作饰面砖空鼓返修工费约每平方米100元,因此饰面砖空鼓返修工费酌情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墙饰面砖空鼓总计99.04平方米,计得款项9904元;饰面砖脱落返修工按每平方米60元计,饰面砖脱落1.6平方米,计得款项96元。由于在实际返修过程中,会造成相邻的饰面砖部分受损,按受损10%计算,饰面砖空鼓返修增加9.904平方米。饰面砖空鼓返修增加返修工费款项990.4元。上述合计,饰面砖返修人工费款项10990.4元,因此,被告应支付饰面砖返修人工费款项10990.4元给原告。
参照原告提供的产品订购单,其中入户过道、客厅墙面饰面、过道墙面饰面的返修面饰砖67.2平方米,加上受损10%计算,返修面饰砖73.92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7.8元计算,计得款项7968.6元,加上面饰砖加工费,按每米2.5元计,约57.75米,面饰砖加工费144.4元;厨房饰面砖空鼓22.4平方米,加上受损10%计算,返修面饰砖24.6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21.6元计算,计得款项2996.2元;公共卫生间墙面饰面、主卧卫生间墙面饰面砖21.78平方米,加上受损10%计算,返修面饰砖23.9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25元计算,计得款项2993.8元。上述合计,被告应支付饰面砖空鼓返修需要瓷砖款项13958.6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饰面砖空鼓返修需要更换4道门的问题,由于饰面砖空鼓返修工艺不会造成门的整体性破坏,但会造成帖饰面砖的门的一边封边破坏,约需要工料费250元,因此,被告支付饰面砖空鼓返修需要更换4道门的封边工料费1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支付饰面砖返修人工费款项10990.4元、支付饰面砖空鼓返修需要瓷砖款项13958.6元、支付饰面砖空鼓返修需要更换4道门的封边工料费1000元给原告。上述三项合计25949元。
关于鉴定费用21000元的问题,饰面砖出现空鼓是被告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所致,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鉴定费用21000元。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履行装饰工程合同的物业管理费的问题;由于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是基于原告与物业管理部门的物业服务合同必然产生的费用,与本案装修与否及入住与否没有关系,原告该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履行装饰工程合同的违约金的问题,由于双方订立合同时并没有就逾期履行装饰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履行装饰工程合同的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因被告施工工艺导致原告迟迟未能使用涉案房屋而额外产生多个月的房屋租金的问题,由于原告已主张了违约金,并且原告未对房屋租金提出具体诉讼请求,房屋租金是原告提高居住质量而产生的费用,不是被告逾期履行装饰工程合同必然产生的费用,原告提出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向原告交付水电竣工图的问题,由于合同未履行完毕,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结算确认,原告该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原告提出的反诉请求,由于当事人对完成工程量、价款、质量有争议,反诉原告所列的套餐价增加项目的款项,并没有经过与反诉被告的协商确认,部分工程也没有实际施工,反诉原告未与反诉被告实际结算,双方也未能协商一致,反诉原告提出的反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应由反诉原告完成工程量后再另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某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1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翻修工程费用25949元给原告张某甲;
二、被告广州市某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1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鉴定费用21000元给原告张某甲;
三、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广州市某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1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622元(原告已预交2178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1562元,被告广州市某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1分公司负担1060元;反诉受理费107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广州市某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1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原告张某甲在本判决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还手续。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6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审判长 陈某
人民陪审员 邓某
人民陪审员 罗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某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某甲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某甲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