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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王某甲、李某乙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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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2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09日20:47:1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

某甲、李某乙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6民初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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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6民初

原告:王某甲,男。

被告:李某乙,男。

被告:李某丙,男。

被告:李某丁,男。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本案于2022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乙立即向原告王某甲支付工程款8996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996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被告李某乙将全部工程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李某丙、李某丁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李某乙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均从事建设工程工作,双方存在数年的合作关系。一直以来,被告李某乙均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原告,告知原告王某甲需要施工工程的项目、地址、造价及所需的材料,待工程竣工后,被告李某乙通过原告王某甲记账本记载的项目及费用向原告王某甲支付工程款。2020年4月16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原告王某甲根据被告李某乙的要求,为被告李某乙完成了21座39栋、容桂41座、容桂519栋、伦教6(被告李某乙的住所)、容桂75座1梯、大良天某丙11座、容桂碧桂园86栋21座、龙湖8座、大良08座、被告李某乙位于杏坛9电城的办公室、容桂铺面及容桂东半岛3座房共十四项的室内装修工程。原告王某甲在每项工程竣工后均通过微信与被告李某乙对账核实每项工程对应的工程款。2022年1月20日,被告李某乙委托被告李某丙(系被告李某乙的弟弟)及被告李某丁(系被告李某乙的表弟)于被告李某乙的住所再次与原告王某甲进行对账。经对账,被告李某乙、李某丙及李某丁均确认被告李某乙共拖欠原告王某甲合共89968元工程款,且被告李某丙、李某丁在《对账单》的担保人处签名。但对账后被告李某乙开始无故拖欠工程款,经原告王某甲多次向被告李某乙催收未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71条的规定,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双方之间的工程承揽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了案涉十四项工程,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被告李某乙无故拖欠上述工程款,被告李某丙、李某丁对该笔工程款应对上述工程款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未到庭应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王某甲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认证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某丁、李某丙作为证明人、担保人签署《2022年1月20号》对账材料,其载明:1.容桂铺面泥水工钱2332元;2.大良天某丙11座16752元;3.大良08座3745元;4.容桂东半岛3座11023元;5.家里泥水工钱,11442元;6.2020年泥水工钱欠34000元;7.杏坛厂房7432元;8.龙湖八座9242元。总计89968元。工钱明细待李某乙对数,如李某乙不对数,按上数结算。以上全额如核对无误,在2022年分三次结清。诉讼中,王某甲称,当时李某乙没空,李某丙、李某丁为李某乙的亲属,王某甲和李某丙、李某丁均在李某乙家中,李某乙致电要求李某丙、李某丁与王某甲对账形成上述对账材料,其后王某甲通过微信发送对账材料给李某乙;以上8项合计95968元,李某乙2021年3月18日、同年8月18日通过微信向王某甲支付1000元、5000元,剩余89968元未付;分三期即每四个月支付一期,2022年第一、二期都无支付,催款无果,根据民法典第578条,原告有权在履行期间届满前要求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某甲、李某乙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反映:1.2021年8月19日至同年9月13日,王某甲将上述对账材料第1至5项、第8项对应的工程量统计单照片发送李某乙,李某乙对工程项目及工程款均未提出异议;2022年6月10日,李某乙“王师傅,不好意思,现在还没有钱,房子亏本卖也卖不出去,看下半年能不能卖掉,我现在在工作,有钱就给你”,王某甲“李工,最近我真的很困难,我帮你做了那么多年十几个工程,这笔钱才89968元,对你来说不算很多,多少先给一点可以吧?实在不行的话让你弟弟李某丙或你表弟李某丁帮你支付一点吧,毕竟他们替你和我对过账,帮你做担保”;2022年6月13日,王某甲发送《2022年1月20号》对账材料照片。

诉讼中,王某甲称,涉案工程其主要负责泥水部分,已完工交付使用,李某乙没有提出质量异议。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原告王某甲主张被告李某乙向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89968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接纳。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原告王某甲主张的利率标准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以899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最后,虽然对账材料载明“在2022年分三次结清”,考虑到工程款总金额之大小、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一期款项、裁判之日至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距离等因素,原告王某甲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关于被告李某丙、李某丁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22年1月20号》对账材料未约定被告李某丙、李某丁的保证方式,其应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原告王某甲对其二人的有关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甲支付8996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99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某丙、李某丁对于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49.2元、财产保全费979.68元(均已由原告王某甲预交),由被告李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潘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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