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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杜某甲、边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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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1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13日16:37:2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

某甲、边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114民初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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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4民初

原告:杜某甲,男。

被告:边某乙,男。

原告杜某甲与被告边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边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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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边某乙支付47600元装修款并支付利息(以47600元为基数,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边某乙向杜某甲支付律师费70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边某乙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份,杜某甲受边某乙雇佣,在边某乙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1路的厂房负责水电装修、灯饰、气管、台面木板安装工作,施工完成后,边某乙2022年3月30日向杜某甲出具《欠条》确认欠款数额是57800元,承诺将在2022年7月30日前结清装修款项。边某乙支付了部分款项后,杜某甲催收剩余款项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边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在庭审中保证其所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均属实。原告所举的证据和所作的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核证后予以确认。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30日,边某乙作为欠款人向杜某甲(债权人)出具《欠条》,载明,经双方结算,截止本欠条出具之日,本人因生产资金问题装修款欠债权人本息合计57800元。本人承诺于2022年7月30日前向债权人以转账的形式归还全部欠款,还款期为足额归还欠款,则每个月按照欠款总金额的0.1%计算违约金,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债权人也可以为实现该欠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本人承担。双方在《欠条》上签字确认。

之后,杜某甲应边某乙要求提供微信收款码,杜某甲的收款情况如下:于2022年3月27日收款2000元,于2022年3月28日收款200元、1000元,于2022年5月4日收款3000元,于2022年5月6日收款4000元,合计10200元。杜某甲陈述,上述款项均为边某乙支付,边某乙尚欠装修款47600元和另外的欠款80元未还,并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杜某甲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多次向边某乙催款,边某乙多次承诺还款;2022年8月5日,杜某甲询问边某乙“我这边还有47680元帮我准备到怎么样了?都这么久了还没有帮我准备好吗?”边某乙回复“我现在拿什么准备?我现在打零工……”

2022年6月15日,杜某甲与广东2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2匠律所)签订《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约定2匠律所接受杜某甲的委托,由2匠律所指派律师为杜某甲与边某乙的借贷纠纷的一审代理人,律师代理费为7040元。杜某甲于同日转账7040元给2匠律所,2匠律所并出具了发票。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属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某乙出具《欠条》承诺于2022年7月30日前还清欠付的装修款57800元及逾期还款则按每个月按欠款总金额的0.1%计算违约金,并承担杜某甲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杜某甲在《欠条》上签字确认。该《欠条》是杜某甲与边某乙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边某乙应依约还款。根据杜某甲的陈述及举证,边某乙在签署《欠条》后已偿还装修款10200元,尚欠47600元未支付;杜某甲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7040元。故对杜某甲要求边某乙支付欠付装修款4760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70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边某乙逾期未付装修款给杜某甲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而《欠条》约定的每月0.1%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低,本院予以调整。对杜某甲主张利息以47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11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边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边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某甲支付装修款47600元;

二、被告边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某甲支付逾期支付装修款47600元所产生的利息(以47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11月1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边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某甲支付律师费70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元,由被告边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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