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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崔某甲、梁某乙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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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9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13日16:34:1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

某甲、梁某乙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民终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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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民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崔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梁某乙,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丙,男。

上诉人崔某甲、梁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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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崔某甲、梁某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张某丙的全部诉讼请求;3.改判张某丙向崔某甲、梁某乙支付维修费用278000元;4.张某丙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未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认定崔某甲、梁某乙与张某丙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无效,明显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的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因此,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张某丙显然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应认定其与崔某甲、梁某乙订立的装修合同为无效合同。涉案装修合同有别于简单的室内装修合同,其工程范围分为三部分,即室内装修、花园装修和外墙干挂石材,其中外墙干挂石材工程的难度系数相较于室内装修显著增大,需搭建脚手架,工人在高空高危环境下作业,同时对工程质量要求明显比室内装修严格,一旦工程质量不合格,石材跌落容易引发安全隐患。因此,按照建筑行业内达成的共识,外墙干挂石材应被视为土建工程而非装修装饰工程,通常由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单位一并完成后交付验收,或由具有较高等级资质的装修企业另行完成,这也是为何住建部仅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立法(详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因为外墙干挂石材不属于装饰装修。由此可见,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自然人承包外墙石材干挂工程极易引发安全风险,具有一定违法性,也是住建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依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二)一审认定崔某甲、梁某乙欠工程费用630690元属事实认定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现场录音等证据认为崔某甲、梁某乙对工程费用为630690元未予否认,遂认定本案所欠工程费用为630690元,明显不妥。1.在本案中,双方自始至终未对工程费用进行核算和对账,张某丙未经崔某甲、梁某乙同意,恶意更改装修方案,增加工程量,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破坏了民事合同需协商一致的基础,一审法院忽略该基本事实,实属不该。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担的除外”的规定,通知即明示,故常态下,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除非符合交易习惯。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规定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因此,在本案中,崔某甲、梁某乙在微信聊天、录音中未对工程费用为630690元提出否认,依法也属于默示意思表示的法定情形。一审认定崔某甲、梁某乙未予否认,无事实依据,事实上,崔某甲、梁某乙一直有否认,但因性格原因且不想激化矛盾,措辞不够突出和激烈而已,但无论如何,都不应认定其对工程费630690元作出了默示的意思表示。3.崔某甲、梁某乙在微信聊天、录音中未对工程费用为640690元提出强烈异议,是因为当时的语境系崔某甲、梁某乙希望张某丙能对工程进行维修并最终协商解决问题,张某丙未经同意擅自录音并掐头去尾断章取义,由此取得的证据不真实不全面不客观。因此,一审忽视双方合同基础,仅根据微信聊天和录音的只言片语便对工程费用作出认定,实属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三)一审认定维修费用为50000元明显过低,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以双方在沟通中已明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认为鉴定已无必要,遂酌情认定维修费用50000元。即便工程质量鉴定无必要,但维修价格鉴定仍有必要,不鉴定不能正确认定维修费用,故一审认定并非建立在事实和证据基础上,与崔某甲、梁某乙委托第三方现场踏勘反映的情况及维修报价相去甚远,远不足以弥补崔某甲、梁某乙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此判决对崔某甲、梁某乙不公。

被上诉人张某丙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一)2019年5月30日张某丙与崔某甲、梁某乙已对涉案工程款进行结算,崔某甲、梁某乙确认拖欠张某丙工程款630690元,且崔某甲、梁某乙提出可以通过转让其物业的方式抵扣工程款。因此,崔某甲、梁某乙以未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630690元,应不予支持。(二)涉案施工图纸均有崔某甲、梁某乙签名确认,且2017年1月7日张某丙装修完成后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崔某甲、梁某乙使用,崔某甲、梁某乙在装修过程及交付使用后均没有对增加工程量提出异议。崔某甲、梁某乙以张某丙恶意更改装修方案增加工程量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应不予支持。(三)张某丙曾同意维修涉案房屋不符合装修方案的部分,但崔某甲、梁某乙以风俗为由要求必须等到2021年农历6月底后再定时间通知张某丙,且此后并未通知张某丙上门修复。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崔某甲、梁某乙从交付使用至今已超过5年,张某丙已无保修义务,也无需承担保修责任。综上,崔某甲、梁某乙的上诉请求均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某丙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崔某甲、梁某乙向张某丙支付石材工程结算款630690元;2.崔某甲、梁某乙向张某丙支付以630690元为本金从房屋竣工验收日起2017年1月7日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崔某甲、梁某乙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某甲、梁某乙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张某丙立即对南海区西樵樵晖新城牡丹街17号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即附件一工程质量问题清单)进行修复;2.张某丙立即对南海区西樵樵晖新城牡丹街17号装修工程不符合装修方案的部分予以重做;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丙承担。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诉讼中,崔某甲、梁某乙变更反诉请求1为:张某丙向崔某甲、梁某乙支付维修费用278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9日,张某丙(供方)与崔某甲(工程业主)签订《工程造价表》,载明崔先生别墅外墙(山东芝麻白石)工程,地址为涉讼房屋,列明了项目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预算总价,总计357846元,并载明:1.本预算工程项目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结算按95折计算;2.不在本预算发生的一切工程项目另行报价计算;3.本工程主材304不锈钢挂件、进口结构胶;4.以上的价格为不含税,不含水泥沙,包石材料施工的工程价;5.付款方式为定金30%,货到工地付20%,完成80%工程量付30%进度款,施工完毕付15%,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工程款,如进度款不按时,供方有权停工及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等等。

2016年4月9日,张某丙(供方)与崔某甲(工程业主)签订《室内工程造价表》,载明崔总豪宅室内石材装饰工程,地址为涉讼房屋,并列明项目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工程合计约40万元,注:1.以上价格不含税,包石材料施工;2.磨边另收加工费;3.石材是天然矿产品,石纹及颜色不可能与样板完全一致,存有轻微差异属正常;4.付款方式为定金50%,完成80%工程量付30%进度款,施工完毕付15%,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工程款,如进度款不按时,供方有权停工及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5.实际数量以现场施工尺寸为准,不规则以最大尺寸计算等等。

某丙持有一组手绘图纸,崔某甲在图纸上签名。

某丙提交其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崔某甲、梁某乙2015年5月12日至2018年2月12日共向张某丙转账859125元。

某丙与梁某乙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如下:2017年5月17日,梁某乙发送“出外回来结”,张某丙回复“几号几面啊”,梁某乙回复“未定”“无问题回来处理”,张某丙回复“能给个时间我吗,等钱用不是个小数目”。2017年7月8日,梁某乙发送“林哥,临有事要处理,明天吧”“明早来”。2017年7月19日,梁某乙发送“等阵复你,倾紧野”。2017年8月1日,张某丙发送“别忘了我对你的信任,下午复我,总工程款的计划及承诺的今天款项”“总款的计划呢”。2017年8月5日,张某丙发送“我已经不知你想怎样,快9月开学了,很多人要付钱,无钱收时,只好全部上门找你们了”,梁某乙回复“我未林到一个分期付的方式,一旦答应了就要做到,我公司现在所有业务也停了,银行每个月分期还贷,我真的未林到一个周全的方法,每日都在烦,本来跟朋友倾好借几万周转给你先的,但她的款未收回,你再比点时间我处理吧”。2017年8月31日,张某丙发送“你好荷,数与阿仕对好,看看安排这几天款能转来”“大数先转来,留小数对”,梁某乙回复“仲有结算表上的数有D是要减出来的”,张某丙回复“先打50万来,其他请尽快明朗”。2017年9月5日,张某丙发送“阿荷,D单OK未,真系等钱用啊”,梁某乙回复“唔好意思,仲在外边,刚林到未复你,明天再联系你”。2017年10月12日,张某丙发送“我的工程款安排怎么情况了”“今个月有钱转来吗”,梁某乙回复“要办完月初个笔继贷,再向另一间银行贷,银行初步答复一个月内可以有批复”,张某丙回复“不知拖到几时”,梁某乙回复“我都想快”……2017年11月8日,张某丙发送“到底几时有钱俾我”,梁某乙回复“唔好意思啊,依几日搞还贷事,银行仲未审批返个授信额度比我,同出面的借贷公司借来过桥,一天都几千元利息”……2017年11月28日,张某丙发送“你答应过我,这个月先付我总欠款50%钱,怎样了”。2017年12月12日,“可以告诉我几时有钱到账未”。2017年12月24日,梁某乙回复“林哥,真是唔好意思啊,银行个边一直拖,我都无晒意见了”。2017年12月26日,张某丙发送“信任你,因你不只是我的客户,尊重你,只因你有难处,但谅解是有个限度的,因我也有难处,不希望把关系搞破了”。2018年1月8日,张某丙发送“上次已经告诉我有钱俾我,现在又讲贷款,到底是不是我笨D好安排”。2018年1月18日,张某丙发送“我今日又被问几时有钱俾啦,救命啊”。2018年1月29日,梁某乙发送“林哥,仕哥刚问我你的款的问题,真的好抱歉啊,我什么办法也想过了,现在只有等被冻结的资金了,已催人帮忙办理,但一切都要等流程,很无奈,之前投入做酒的生意也不好,资金也压死了,真是头疼”。2018年5月4日,张某丙发送“几时可以打部分钱我”“对数方面,你自己计,因所有图纸都已签名,细数明白,至于计与不计,你我都做生意的,就不用去讲了”,梁某乙回复“图纸只是签尺寸”,张某丙回复“有钱与无钱一回事,该清清楚楚完成是一回事”“图纸是你们出,室外是你们给数量合同,我方填单价而已,而且所有图纸都是你们给或现场商定的……”“计了一年多了,下次碰面就弄个明白就是”“结算单的项目与图纸的数据内容数量确认”“即仕哥签名的图纸的计算”“你是有意拖欠工程款吗”,梁某乙回复“不是,而是大家约个时间计算清楚D数”,张某丙回复“一年多,签名图纸都不去计算,以什么来对数,数量无问题,就论有争议的处理,才是光明磊落的做法”……2018年7月3日,梁某乙发送“林哥,我叫个仔复紧数”。2018年8月7日,张某丙发送“阿荷,你儿子计好D单未”,梁某乙回复“未啊,个仔计计下又无心机对了”。2018年8月24日,张某丙发送“这个月,可以转部分钱我吗”。2018年9月8日,梁某乙发送“有无兴趣投资,我想卖左写字楼套公寓,共165方左右”……2019年4月3日,张某丙发送“本来讲好清明前,双方将各自计好的单据,约定见面明确了结算单,无奈家父3月31号仙游,不便4月份上门探访……5月1号再致电你,定承诺之事,不好意思啊”。2019年5月25日,张某丙发送“荷你好,下个星期三四,即29.30号,抽个空吗”。2019年6与8日,张某丙发送“荷你好,请将购房发票发来”,梁某乙回复“OK”……

某丙与崔某甲的部分短信记录如下:2021年,张某丙发送“三年了,钱几时转我”。2021年4月9日,崔某甲发送“一阵复你”“刚才才看到你上几天的信息,你都讲3年了,你们只会催钱不会做事,只完成工程不解决质量问题,叫你过来看了说会安排过来返工,但3年了一直没有处理解决质量问题,将心比心,你会如何处理”,张某丙回复“帮你家装修石材,你欠我70万元石材装修款一分都未转过,你还好意思讲我催钱,我放你一马,你就借口多多,承诺我的事你有真心去办吗,每次都是我找你,你是有计划故意赖账”“我会找你的”,崔某甲回复“质量问题如下:一、厅里断裂的石要求你们换没有换,二、大门口铺石时没有做好水平,有凹凸现象,三、好多地方石与石之间的填缝口没有处理好,像开口一样,四、外墙已出现凸起来的现象,五、地面打磨做精面时为了赶工,没有处理好,六、整间屋的防水没有处理好,做防水过程中没有清洗干净才做防水导致有些石面有积去不掉,以上情况已多次反映,只是口头回复会处理,但到现在也没有处理过”“你是不是搞错了,我一分钱未给过你吗,我已按你给的预算表多比钱了,只是你的预算表和实际完工结算有差异而已,你这样说话欠缺道义吧”“我从来都不会赖账的,有困难我都会说明给时间处理,上次你老婆问我,我都回复她把质量问题处理好一齐处理吧,你问问她吧”“仲有,我没有欠你70几万的石材装修款,你把所有问题处理好一齐对账吧”,张某丙回复“是否随时可以处理以上问题”,崔某甲回复“因我家婆旧年不在,是在我个度完事的,听老一辈讲农村习俗要过一年才可以动间屋,我要问清楚才可以回复你,可以的话随时都可以处理”“刚才打电话过去观音庙问了,阿大话要过左对年才可以动间屋,到时要过去拿个好日子才动手整野,叫我不要乱动”“农历6月底刚好一年,过左后定好时间通知你安排人过来处理”,张某丙回复“讲好你个仔够岁就付清我,现在几月了,我都要过日子,三年利息都亏10万你,我自己周转就要去贷款,为什么还未付来”,崔某甲回复“银行这个月才批下来”……2021年5月4日,张某丙发送“下午好,钱可以转来未”。2021年8月20日,张某丙发送“今天农历七月十三,几号动工”……2021年8月25日,张某丙发送“阿荷,电话又不接,信息又不回,工程款又不支付,你现在算是什么意思,拖拖拉拉三年几,不是这样做人吧”。

某丙方人员(张某丙、崔某甲、梁某乙均确认为张某丙妻子)与梁某乙的部分短信记录如下:2021年2月11日,梁某乙发送“不好意思啊,上几天太忙了,忘记复你了,年后把要返工的工程完成后再结吧”,对方回复“返工只不过一点点小事,无理由你还拖那么久好意思吗”“欠着别人钱对自己也不是好事”。2021年7月5日,张某丙方人员发送“已经7月了,不是说好7月份可以付钱了吗”“不要再找借口,极限了”,梁某乙回复“系农历7月后,不是新历,你记错了,你问你老公吧”,张某丙方人员回复“动不动间屋其实不需要欠着我这么多钱,算你留这个3万已经够啦,我们真的要救命呀”。2021年9月10日,张某丙方人员发送“你好,八月了,该还钱了吧”。2021年9月27日,梁某乙发送“开紧会”,张某丙方人员回复“一拖再拖,容忍度有限,每次问你又不复,等到8月了,你究竟想几时还钱”,梁某乙回复“唔好意思,刚开完会回到家,我上个段时间已叫师傅帮我睇睇用什么日子可以动工返工,我同他讲地面有D石要换,师傅叫我唔好搞住,他这几天过来,睇睇D地方才搞,屋内唔好乱甘动”,张某丙方人员回复“讲真,你要睇风水可以理解但这个不是理由,那些钱是我们真金白银用在你家的装修,几年了我们都在贷款周转真系晚晚都训不好,希望你换位思考,你已经入住了还欠着人家钱真的是不好,你尽快帮我清了那些欠款吧”“返工的事我们会处理好”。

某丙提交一段其与崔某甲、梁某乙的现场录音,录音中梁某乙反映张某丙施工超预算太多,张某丙“你有图纸给我们,后来我一对才发现,你们装修公司这么多东西没计算进去,他们很多隐藏的没有计算……就是你的图纸出了问题”……“你对好数先”“已经可以了,要不叫荷姐在这上面签个名字吧”,梁某乙回答“签名我就不签的了,凡是签名我就是不签的,免得”,张某丙方询问“那你现在打算怎么样啊”,梁某乙陈述“那现在就是核对完毕以后,我用楼上的物业去抵给你”,张某丙询问“那你给个价格给我”,梁某乙回答“那天我都已经跟你说过啦”,张某丙“今年行情不一样吗,所以你说个价格嘛”,梁某乙“我低于那个价格我都不会卖的”,张某丙方回“你说你那里有四间的,你可以间隔开的啊”“……对于房子的工程款,我们该减的就减,该对的以及后期需要帮她维护的,平台处理好、天街再收拾一下,上一年我们已经答应你帮你维修好的,我们就要明确有这么一回事,我答应了帮你维修好的事情,我一定会做到”,梁某乙“室内的石头也是有问题,最近这段时间你不能进来我这里搞,但是迟一些你就过来把它处理掉,我不明白室内的地面的石头裂的很厉害,不是一块两块石头,是很多块石头,他们铺的时候有没有问题”,张某丙“你也很清楚石头的这一方面,质量问题我来负责,就不需要讨论这些后期问题啦,我会帮你全部搞定……天官啊天街啊我答应过了你的事情,我会跟进好的,这些东西我会做好的”,梁某乙“还有防水那边也要做好,有些防水,它是没有做到的”,张某丙“这些太细小的事情就不要纠结了,防水的问题没关系的,我都会做好的,我几万元的利息,你都已经赚了我的啦,我们就不再讨论这些没有意义的事情了,好啦,我们双方已经对好数了,你就欠我630690元,你就确认完这个欠款的事情了,我们再一单还一单,再来谈其他的,你说你想将你的物业抵这笔工程款给我,那也就是剩下后续办理手续的问题而已吧,我们没有去看过现场”,梁某乙“那你上去看过没有啊”,张某丙“没有,因为要你这边给到一个明确的答复,你确认完这一笔欠账,你心目中愿意以这几间物业抵偿这笔欠款了,确认完这笔账了,我们再去看看你物业,因为如果是说你顶层那个物业漫天开价的话,就没有意义了,大家都谈不拢”,梁某乙“现在这边的楼价都不便宜,工业园那边是15000多,那楼价都不便宜啊”,张某丙“今年的房价跌的很厉害啊,不管他啦,你愿意卖我愿意买,都是市场行为而已……大家公道一点,你开个价……”梁某乙“现在售楼部那边卖11500,那你就有参考啦”,张某丙“那你的有多少平方啊”,梁某乙“我那个就卖140万,一百六十五万,你可以去了解一下先,不然我也没钱给你……我把这些写字楼押给了银行,贷了100万出来,还了中行的那笔贷款”,张某丙“别墅不能抵押吗”,梁某乙“都说了别墅是我儿子的名字的”……“他又不够18岁,就无法抵押,否则我怎么会那么烦恼呢”,张某丙方人员回“一共165方吗,市场上值多少钱”,梁某乙“市场价就11500”,张某丙方人员回“宝捷广场,几楼啊”,梁某乙“十楼最顶层”……“房产证是商业的证”……“跟你住宅一样的,不记得交契税还是什么税,不能低于140万”,张某丙“你意思是要实收140万?”,梁某乙“是啊,低于140万不卖,165方”……“我卖给你才8000多块钱,一方外面卖的是11000多”,张某丙“那你现在欠我们63万多,卖140万,我们还得给80万给你呀”,梁某乙“是啊是啊,你给80万给我,我还要去借20万回来才可以把银行的100万还掉”……张某丙“房子是210几呀?”梁某乙“21012、13、14、15”……梁某乙“如果你要那套公寓的话,你就要提前跟我说哦,否则我要凑钱回来,我们也要做个计划喽,楼上你们看过没有”,张某丙方回“或者我们上去看一下先哦”,梁某乙“可以,可以啊,可以先上去看一下啊”……

某甲、梁某乙持有如下6份结算单:抬头日期为2017.3.30的结算单载明崔总豪宅室内石材装饰工程的项目明细、材料、数量、单价,合计690612元;抬头日期为2017.3.31的结算单载明崔生别墅外墙石材工程的项目明细、材料、数量、单价,合计567328元;抬头日期为2017.3.30的结算单载明崔先生别墅花园石材装饰工程的项目明细、材料、数量、单价,合计282363元;抬头日期为2017.8.28的结算单载明崔总豪宅室内石材装饰工程的项目明细、材料、数量、单价,合计688028元;抬头日期为2017.8.27的结算单载明崔生别墅外墙石材工程的项目明细、材料、数量、单价,合计550219元;抬头日期为2017.8.27的结算单载明崔先生别墅花园石材装饰工程的项目明细、材料、数量、单价,合计281180元。崔某甲、梁某乙确认其于2017年4月收到前述2017年3月的三份结算单、于2017年9月收到前述2017年8月的三份结算单。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诉讼中,张某丙、崔某甲、梁某乙均确认:1.张某丙装修范围包括涉讼房屋的室内、外墙、花园的石材铺设。2.装修工程于2017年1月7日交付崔某甲、梁某乙使用。

某丙陈述:1.崔某甲、梁某乙提供了设计图纸的项目系按该图纸施工,未提供图纸的项目系按崔某甲签名的图纸施工。2.崔某甲、梁某乙在保修期内曾提出过涉讼房屋大厅两块石头裂缝、楼梯墙身未做填缝、门口区域地面不平及磨边等、晶面积液及填缝等质量问题,但崔某甲、梁某乙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质量问题均未在保修期内向张某丙反映。

某甲、梁某乙自认为夫妻关系,并确认张某丙提交的录音系张某丙、崔某甲、梁某乙双方于2019年5月30日在南海区保捷广场的崔某甲、梁某乙店铺处的现场沟通录音,其在录音中确认欠付张某丙工程款630690元的前提是张某丙同意崔某甲、梁某乙以公寓抵扣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崔某甲、梁某乙自认为夫妻关系,虽然工程造价表为崔某甲签订,但后续结算事宜由梁某乙与张某丙沟通联系,崔某甲、梁某乙也共同居住在涉讼房屋,张某丙主张崔某甲、梁某乙共同支付工程款,崔某甲、梁某乙未对此提出异议,并共同提出反诉,故一审法院对张某丙主张崔某甲、梁某乙共同支付工程款予以采纳。涉讼装修工程已于2017年1月7日交付崔某甲、梁某乙使用,崔某甲、梁某乙应当支付工程款予张某丙。从张某丙、崔某甲、梁某乙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张某丙2017年5月开始催崔某甲、梁某乙支付剩余工程款,但崔某甲、梁某乙以没有资金、没有核算数据、存在质量问题但因风俗原因张某丙暂不能进入涉讼房屋维修等为由拖延付款,张某丙明确表示要求崔某甲、梁某乙尽快核算数额并将无争议部分先行支付但亦未采取实质性的措施。崔某甲、梁某乙收到张某丙提供的结算单,却怠于进行核算工程量及总造价,故张某丙、崔某甲、梁某乙双方未最终结算的主要责任在于崔某甲、梁某乙。从双方的2019年5月30日的现场录音可知,崔某甲、梁某乙对欠付工程款是明知的,张某丙要求崔某甲、梁某乙签署材料但梁某乙拒绝签名,后张某丙强调崔某甲、梁某乙欠款630690元,梁某乙未予否认,并提出可以通过转让崔某甲、梁某乙所有的房屋予张某丙的方式抵扣工程款,该房屋可作价140万元,张某丙回复“那你现在欠我们63万多,卖140万,我们还得给80万给你呀”,梁某乙回复“是啊是啊,你给80万给我”,可见崔某甲、梁某乙对欠款金额不持异议,张某丙认为双方在录音现场已经达成一致,崔某甲、梁某乙确认尚欠张某丙630690元,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故张某丙主张崔某甲、梁某乙支付63069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造价表已注明工程量按实际结算,且崔某甲在张某丙的手绘图纸也签名确认,录音现场崔某甲、梁某乙也同意用公寓抵偿工程款,崔某甲、梁某乙抗辩无需支付超预算部分的工程款与在案证据矛盾,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工程造价表约定工程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应结清工程款,崔某甲、梁某乙迟延付款造成张某丙利息损失,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崔某甲、梁某乙应支付以6306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予张某丙。张某丙主张超过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崔某甲、梁某乙主张的修复费用及对不符合装修方案的部分予以重做的问题。张某丙确认崔某甲、梁某乙在保修期内已提出存在部分石头裂缝、楼梯墙身未做填缝等质量问题,张某丙作为施工方,应当履行维修义务。但从张某丙与梁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张某丙催促崔某甲、梁某乙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梁某乙并未提出要求张某丙进行修复,后崔某甲、梁某乙2019年5月30日双方现场沟通时提出石头裂缝、天官滴水等问题,张某丙明确表示同意进行修复,至2021年,崔某甲、梁某乙在短信中列举张某丙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张某丙把所有问题处理好一齐对账,当张某丙表示同意修复并询问何时可以上门处理,崔某甲、梁某乙又以风俗为由要求必须等到2021年农历6月底后再定时间通知张某丙,但崔某甲、梁某乙此后也并未通知张某丙上门修复,且崔某甲、梁某乙2017年1月7日已入住涉讼房屋,至张某丙提起本案诉讼已逾五年。从双方沟通情况可知,张某丙方同意进行修复以期尽快收取工程款,但崔某甲、梁某乙怠于协助解决。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崔某甲、梁某乙申请对张某丙施工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已没有必要,一审法院对崔某甲、梁某乙的鉴定申请不予采纳。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的诉辩意见,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的主观态度及涉讼房屋的使用等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张某丙应向崔某甲、梁某乙支付修复费用50000元。崔某甲、梁某乙主张的修复费用超过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崔某甲、梁某乙未能举证证明张某丙哪些项目的施工与装修方案不符,且一审法院已判决张某丙支付修复费用,故对崔某甲、梁某乙主张张某丙对涉讼房屋不符合装修方案的部分重做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崔某甲、梁某乙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30690元及以6306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予张某丙;二、张某丙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修复费用50000元予崔某甲、梁某乙;三、驳回张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崔某甲、梁某乙的其他反诉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91.71元、财产保全费4611.71元,共计10603.42元(张某丙已预交),由崔某甲、梁某乙负担。一审反诉受理费2735元(崔某甲、梁某乙已预交),由张某丙负担492元,崔某甲、梁某乙负担2243元。经计算,崔某甲、梁某乙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10111.42元予张某丙,一审法院不另收退。

二审期间,崔某甲、梁某乙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别墅工程(石材修缮项目)预算表;

2.收据;

证据1-2拟证明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修复费用需202671元;

3.涉案工程地视频(4段),拟证明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于2022年10月1日发生石材脱落,从脱落处可以看出石材系拼接而且没有用钩固定,所以造成脱落,且后续还有可能发生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甚至威胁到人身安全,张某丙根本不具备干挂石材的施工资质和能力。

某丙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经审查,崔某甲、梁某乙提交证据的发生时间均为2022年7月以后,较张某丙2017年1月7日交付涉案工程时已过去五年,超出装饰装修工程的两年及五年保修期规定,故上述证据反映问题不能证明是因张某丙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未要求从事家庭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张某丙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崔某甲、梁某乙主张双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无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况且即使合同无效,亦不影响张某丙参照双方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关于崔某甲、梁某乙应支付的工程欠款及利息。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张某丙2017年1月7日将涉案工程交付崔某甲、梁某乙使用,自2017年5月开始持续向崔某甲、梁某乙催促支付工程款。但崔某甲、梁某乙先后以没有资金、没有核算数据、存在质量问题但因风俗原因暂不能动工维修等理由拖延付款。对此,本院认为,第一,双方签订的《工程造价表》已注明工程量按实际结算,且张某丙是根据崔某甲、梁某乙提供的图纸或崔某甲签名确认的图纸施工,无证据证明崔某甲、梁某乙在装修过程中对张某丙施工项目提出过异议;崔某甲、梁某乙2017年9月收到张某丙提供的结算单后,不积极核对工程量,且对张某丙在后续催款过程中数次提出的核对数据请求怠于处理,仅笼统表示异议,从未明确指出何处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第二,在张某丙应崔某甲、梁某乙的风俗要求至2021年农历六月底以后主动要求动工修复质量问题时,崔某甲、梁某乙亦未予配合。故双方未最终结算的主要责任在于崔某甲、梁某乙。第三,从双方在2019年5月30日的现场录音可知,崔某甲、梁某乙对欠付工程款是明知的,张某丙要求崔某甲、梁某乙签署材料但梁某乙拒绝签名,后张某丙强调崔某甲、梁某乙欠款630690元,梁某乙未予否认,并提出将崔某甲、梁某乙所有的房屋作价000元抵扣张某丙的工程款,且抵扣后张某丙还需向崔某甲、梁某乙支付800000元。可见崔某甲、梁某乙对张某丙主张的欠款金额不持异议。一审据此认定双方对此达成一致,崔某甲、梁某乙应向张某丙支付工程欠款63069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崔某甲、梁某乙以张某丙擅自增加工程量、双方未核对工程量、张某丙未修复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工程造价表》约定工程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应结清工程款,崔某甲、梁某乙迟延付款造成张某丙利息损失,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崔某甲、梁某乙应自使用涉案工程后的5个工作日,即2017年1月14日开始支付利息予张某丙,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修复费用问题。崔某甲、梁某乙2017年1月7日开始使用涉案工程,至张某丙提起本案诉讼已逾五年。从双方自2017年至2021年的沟通情况可知,对于崔某甲、梁某乙提出的质量问题,张某丙一直是同意修复,以期尽快收取工程款,但崔某甲、梁某乙始终怠于协助解决。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认定崔某甲、梁某乙申请对张某丙施工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已无必要,并根据在案证据包括崔某甲、梁某乙在此前双方沟通过程中提出的质量问题及双方的诉辩意见,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的主观过错程度及涉讼房屋的使用等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张某丙应向崔某甲、梁某乙支付修复费用50000元,处理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维持。崔某甲、梁某乙上诉主张修复费用278000元,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崔某甲、梁某乙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86.9元(崔某甲、梁某乙已预交10606.9元),由崔某甲、梁某乙负担。崔某甲、梁某乙尚未交纳部分1780元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某

审判员 耿某

审判员 吴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蔡某

书记员 覃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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