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三日内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款40 717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21年11月签订《拆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南昌市西湖区某店面拆除项目交由甲公司施工,甲公司应在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拆除工程以及现场清理工作,总价为40 717元。2021年11月3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竣工验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吴某签字确认。到期后,乙公司未向甲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施工款,甲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原、被告应恪守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原告按约履行完毕拆除施工义务,且被告已对施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现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依法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施工款40 717元的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西湖区法院 谢燕琴 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