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旧存在着非法转包、分包现象,而施工人员在工程结束后不能如期接到尾款,却因层层转包关系,索赔不易。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成功厘清建设项目多次转包分包后的责任主体,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4月19日,某地产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某小区项目,工程内容:某小区项目土建、水电安装及部分简单装饰工程,承包范围:某小区项目土建、水、电安装及部分简单装饰工程,合同价款及调整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某地产公司在发包人处签名盖章,某投资公司在承包人处签字盖章,杨某在施工方某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合同签订后,某投资公司将案涉工程交由被告杨某施工,杨某以某投资公司项目部的名义进行了施工,某投资公司未实际施工,也未投资。
2013年5月23日,杨某委托被告陈某以某投资公司项目部(甲方)的名义与黄某(乙方))签订《水电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某小区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结构类型:框剪分层结构《含地下室内》。二、 工程承包方式 、范围: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承包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有水电安装工程量,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内容以及施工过程中,甲方发出的会议纪要以及有关工程联分函的内容。按实结算。工程造价确定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总约700万元左右,按实结算。
签约后,黄某进场施工,杨某陆续支付工程款568万元。案涉工程于2016年5月30日全部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
但杨某未向黄某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2019年7月19日,经结算确认,水电安装工程款合计10871940.13元,但时至今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540万元,仍拖欠原告水电安装工程款3623710.30元未支付。
又查明:2019年9月,杨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以某地产公司为被告,某投资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案涉工程系杨某借用某投资公司企业施工资质承揽并进行施工,杨某是工程实际施工人,某投资公司与某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某小区项目部分土建、水电安装及部分简单装饰工程的工程造价合计8757096.64元。判决如下:某地产公司支付杨某工程款6379695.17元及利息。杨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被告杨某非法转包,其与原告签订的《水电工程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原告黄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主张权利。
根据上级法院作出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原告的工程价款为8757096.64元,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价构成,被告杨某应支付的工程款为7268390.21元。被告杨某已支付工程款568万,故被告杨某应向原告黄某支付工程款1588390.21元。
法院作出的判决中认定杨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原告黄某要求被告陈某承担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支付黄某工程款1588390.21元及利息;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西湖区法院 付蕾 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