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购买一套精装修商品房,开发商通知验房时发现房屋门、地板、地砖、天花板等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整改后再行通知交房。后李某以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逾期248天为由,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标准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认为已告知李某交房时间,李某亦已现场验房,开发商至此已经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不存在迟延交付问题。李某提出的质量问题均是质量瑕疵,不能作为拒收房屋的理由,李某以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拒绝受领房屋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其主张不能成立。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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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屋装修存在墙面裂缝、地砖色差等质量问题并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也未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居住,双方亦未约定房屋存在上述装修质量瑕疵作为买受人拒绝受领房屋的情形,故买受人以此为由拒绝受领房屋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买受人的要求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因房屋存在上述装修质量瑕疵确实影响了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对此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减少价款或者承担修复责任以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
本案系房屋买受人以精装修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受领房屋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而引发的纠纷。买受人购买精装修房屋目的在于简化装修程序,故应重点审查房屋的现实居住性。除房屋主体结构应符合法定质量标准外,房屋装修质量问题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也应作为房屋的交付标准。当房屋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即可认定不符合交付条件,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房屋,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及修复责任。房屋虽存在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品质档次等质量瑕疵,但对正常居住使用没有实质影响,除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买受人不得拒绝受领房屋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但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或减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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