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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到期不续租却仍需交3000元?只因租客“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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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7 更新时间:2024年04月29日19:44:29 打印此页 关闭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胡楠 伍梦霞 

“我人都没住在那里了,怎么还要我交租金呢?”

 

近日,当人民调解员拨通王某的电话,询问他是否欠付桃源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住保办)管理的保障性房屋的租金时,王某十分诧异地回答。

 

2019年3月,王某向住保办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了一套位于县城某小区的房屋。承租期满后,王某便外出务工,没再住过这间屋。但当时为了“省事”,一些生活用品还留在承租的房屋内,没有腾空。

 

县住保办多次要求王某将承租的房屋退还,或者在符合承租条件下续签租赁合同,但嫌麻烦的王某在回复“不续租”后,便对县住保办的消息置之不理。

 

2024年2月,县住保办依法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租金及占用使用费3000元,并腾空房屋。

 

据了解,保障性租赁住房是解决因不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标准而无法申请公租房,同时又无力购买共有产权房或商品房的特定人群(主要是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

 

为及早将房屋投入使用,法院立案庭在征得县住保办同意的情况下,考虑启动诉前调解机制,采用“驻院调解员+法官”模式,开展诉前调解。

 

人民调解员将了解到的情况及时告知法官,法官再次拨通王某电话,从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入手,向王某释明承租房屋需支付租金、租赁到期后占用房屋仍需支付占用使用费的必要性。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王某同意参加诉前调解。

 

在调解室里,人民调解员对王某说:“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有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有很多人都在排队等着,如果你已经没有租赁需求,应该及时办理退租手续、归还房屋钥匙,让其他人享受这项社会福利功能。”

 

王某解释道:“当时房屋到期后,我就去外地打工了,当时确实接到了住保办的电话,但我以为口头回复不再续租就没事了,也不用再支付租金。至于自己房屋内的物品,我觉得他们大可撬开门后再处置。”

 

“工作人员如果直接撬门搬东西,那肯定是违法的。他们一次次通知你,也是保障你的权益。”人民调解员说道。

 

与此同时,县住保办工作人员也打开与王某的通话及短信记录,均是提醒、劝说王某在房屋租赁到期后尽快办理房屋退租手续。

 

王某终于意识到,自己图简单的处理方式反而增添了很多工作量,也给自己造成了额外支出,同时还导致房子不能及时交付给更有需要的人租住。

 

经过调解员和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县住保办支付房屋租金及占用使用费共计3000元,也于当天腾空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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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可见,承租人依法有返还租赁房屋的义务,包括不限于腾空房屋、交还房屋钥匙。在房屋租赁到期后,若承租人消极应对,未及时办理退租手续,即使没有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但因未履行返还租赁物义务,仍需承担占用房屋期间的相关费用。

 

出租人面对房屋内遗留物品,影响自己继续出租的,应当及时督促承租人腾空房屋,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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