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纠纷,判决被告李某庆、李某华赔偿原告李某寅因相邻日照和采光造成的损失6000元及鉴定费20000元,共计人民币26000元。
原告李某寅与被告李某庆、李某华是同组村民,且双方系堂叔侄关系。原告李某寅的房屋(27号)于1984年修建,为2层木结构房屋,2022年上半年被告李某庆、李某华在原址修建新房(30号),因被告房屋与原告房屋相邻且高于原告的房屋,双方为相邻房屋的通风、采光、日照发生纠纷,经当地调解组织调解未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修建的房屋是否影响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根据两栋建筑相互间距离以及周边环境情况,该27号房屋依得自然通风的条件,临近30号房屋对气流进出室内影响较小;房屋对面相对较高30号房屋建成后,风致施扰建筑影响主要粗糙度变化可产生的局部风压分布不均匀,在实际起风时引影响可导致风感变化。2、根据现场检测情况,27号房屋大门一侧的窗户C1、C2、C6以及侧屋窗户C3等4扇窗户视线均受30号房屋墙体的遮挡,光漫射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天然采光亦受到明显影响,正常白天日照较强时室内光线仍较为昏暗;而南侧窗户C4、C5视线及采光未受30号房屋的影响。3、由日照模拟计算结果,在不考虑周边其它建筑及地形地物影响的情况下,30号房屋对27号房屋不同窗户的日照具有不同程度影响。①按原无30号现状房屋遮挡时,主屋西偏南朝向1层C1窗户大寒日的标准满窗日照时间为3小时27分,1层C2窗户大寒日的标准满窗日照时间为0小时0分,2层C6窗户大寒日的标准满窗日照时间为0小时58分;②有30号房屋遮挡情况下,主屋西偏南朝向1层C1窗户大寒日的标准满窗日照时间为0小时0分,1层C2窗户大寒日的标准日照时间为0小时0分,2层C6窗户大寒日的标准满窗日照时间为0小时0分;③无论是否考虑30号房屋的遮挡情况,侧屋南侧两扇窗户(C4、C5)大寒日的标准满窗日照时间均为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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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但对日常生活影响不大,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对对方的轻微侵害应该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根据鉴定意见,被告修建房屋后确实对原告房屋的日照和采光造成了一定影响,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修建的房屋已建设完成,考虑到拆除房屋的经济成本较高及被告修建房屋对原告房屋采光的影响程度,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自己的房屋受到被告所建房屋的影响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以及承担鉴定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被告所建房屋对原告房屋影响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的房屋日照时间减少等各项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6000元,并赔偿原告因此支付的鉴定费20 000元。综上,沅陵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胡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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