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验收实际上是政府职能部门行使管理和监督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只是行政管理的一种形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广州专业工程律师,广州建筑工程合同律师,广州工程款律师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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