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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施工中工人受伤,责任该谁承担?梅州丰顺县人民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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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0 更新时间:2024年06月24日10:42:36 打印此页 关闭

 如今,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很多人选择修缮或重建农村老家房子,多数业主会将房屋修缮、建造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找工人进行具体施工建设。如果承包人又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雇佣工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因安全意识不足意外受伤,应该谁担责?赔偿责任如何分配呢?


  近期,梅州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业主张三、承包人李四、包工头王五分别按各自承担的责任份额赔偿原告小红各项经济损失21073.33元、46690.33元、63221.19元。


  据了解,2023年6月,张三将其位于丰顺县某三层半自建房楼房建设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劳务总发包给李四,因人手紧缺,李四将零星工程劳务分包给王五,王五雇请小红为该建设楼房做工,小红在经过工地一基础坑上的木板桥时不慎摔倒致伤。事故发生当天,小红到丰顺县某诊所进行治疗,后到丰顺县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右后踝撕脱性骨折。因未能达成赔偿事宜,2023年9月,小红起诉至丰顺县人民法院,要求张三、李四、王五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3246.46元。


  小红向丰顺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等进行鉴定,广东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小红伤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等。该案分别于2023年11月、12月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上,各方当事人言语激烈,都认为自己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我把自己的房子以包工方式交由李四承包,自建房全权交给李四负责,我只是提要求、验收和付款,人员雇佣也不是我安排跟进的,原告小红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我来承担。”业主张三无奈地说。


  “法官,原告小红不是我的雇员,是王五雇佣过来帮工的,应该由王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我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小红诉请的赔偿金也过高……”承包人李四激动地说。


  各方意见不一,法官该如何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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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被告四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首先,本案中,原告小红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事故产生的原因是原告在推空斗车经过木板桥的过程中,疏忽大意,未注意安全,导致连车带人跌落基础坑而致摔伤的严重后果,其本身具有明显的重大过失行为。其次,被告张三作为在建房屋的业主,其将三层半的农村自建房包工给李四,李四虽是具有常年建房施工经验的个体工匠,但无相应的施工资质,故张三在本案中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应对事故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再次,被告李四作为案涉工程总承包人,未尽到监督及督促业主设置安全防护的义务,造成案涉木板桥存在安全隐患,且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具有明显放任的过失,应对事故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另外,被告王五作为原告的直接雇主,原告的工作接受王五安排,劳务费也由王五支付,王五对原告的劳务活动未能充分尽到监督、指导、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事故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丰顺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三对此次事故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李四承担25%的赔偿责任,被告王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5%的责任。判决作出后,被告张三、李四均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农村自建房中承包给他人施工建设的,一般以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建设,承包人以其自身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建房任务,由于控制建房成本、安全意识淡薄、农村传统建房习惯等影响,绝大多数农村居民会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工匠或施工队,再出现层层分包现象,导致农村建筑市场较为混乱、安全事故不时发生。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业主、承包人、劳务者,业主作为农村自建房的建房者,应尽到合理的用人、指示义务,提供安全施工场所、审慎审查施工承包人资质、拒绝不安全施工作业等;承包人应做好劳务人员选任,在房屋建造施工中为劳务者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监督及督促业主设置安全防护的义务;劳务者应做到安全注意义务,在施工时佩戴安全设备,做好防坠落等安全措施。

来源: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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