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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必须要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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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1 更新时间:2024年06月27日17:22:01 打印此页 关闭

按照相关的法规规定,施工合同确实需要进行备案登记。


关于施工合同的具体内容,通常会涉及到工程范围、建设期限,以及中间交工工程的筹备和完工时间、项目质量指标、工程成本估价、技术资料的移交日期、原材料及设备的供应责任、资金付款及结算管理、项目竣工验收流程、质量保障范围与质量保证周期、各方合作共赢等细节。


从事各种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作业企业、勘测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工程监理单位,都应该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首先,应有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注册资本;


其次,拥有与其所开展的建筑业务相匹配的,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专项技术人才队伍;


第三点,需配置满足相关建筑作业需求的技术装备资源;


最后,还须符合法律条文和行政法规的其他特殊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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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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