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工程施工作业实施过程中,通常都具有一定的规定时限,即合同所述的工期。
为了保证相关各方能够依照诚信守信的义务进行履约,避免因逾期未交工给彼此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们应当明确遵守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得随意拖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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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实际当中确实存在部分施工方故意违反合同约定,拖延交工日期,此举无疑构成了严重的合同违约行为。
依此情况,作为建设单位的主体,您们有权以当事人的身份寻求与施工单位就赔偿事宜进行友好协商;
若经过充分沟通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可采取法律途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工程合作伙伴,合同执行是双方共赢的基础,任何违规操作将会自食恶果,引火烧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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