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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揽工程送豪车 房产 现金行贿官员私营业主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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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3 更新时间:2024年07月18日15:26:48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鲍某某犯行贿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鲍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该案是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以来,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行贿案件。

本案中,私营业主鲍某某,为了同政府官员搞好关系,在乌兰县承揽工程项目,先后两次向时任乌兰县政府副县长唐某某行贿房产、豪车共计价值八十万元,先后两次向时任乌兰县委书记李某某行贿现金共计二十五万元,在唐某某、李某某帮助下,鲍某某通过挂靠公司形式连续多次承接当地工程项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鲍某某明知唐某某、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达一百零五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鲍某某多次行贿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鲍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行贿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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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行贿不查,受贿不止。行贿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巨额行贿政府官员是行贿人“围猎”国家工作人员的常用手段。2024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了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将一些严重行贿情形规定为从重处罚情节。本案中,鲍某某为了不正当利益积极“围猎”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达一百零五万元之多,庭审中,鲍某某自愿认罪,但因具有多次行贿、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从重处罚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法院对被告人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案的审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行贿犯罪的鲜明态度,充分彰显维护公平正义司法的坚强决心。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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