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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拒付租赁租金 逾期利息需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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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7 更新时间:2024年07月28日17:19:51 打印此页 关闭

众所周知,关于逾期利息,在民间借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买卖合同等领域均有相关规定,即当事人虽然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但仍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逾期利息。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当事人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及相关违约责任,在承租人拒绝支付已经产生的租金时,出租人是否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责任呢?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3月,许某因工程建设需要向陈某租赁挖掘机。许某就其欠陈某的挖掘机租赁费向陈某出具一份金额为3万余元的欠款条,该欠款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为下个月底,但未约定相关违约责任。还款期限届满后,许某拖欠陈某上述欠款未予以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将许某起诉至福清法院,要求支付租金3万余元及利息。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于2023年3月2日确认其尚欠陈某挖掘机租赁费3万余元,有陈某提供的案涉欠款条和当事人的相关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遂判决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支付挖掘机租赁费3万余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3.65%自2023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法官说法:金钱债务的延迟履行要区分不同的合同类型并按照相应的违约赔偿损失计算方法来确定,不能简单凭借“欠条”而套用民间借贷的利率计算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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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之所参考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则处理,是因为买卖合同本身的典型性,其法律适用规则对其他有偿合同发挥着“小通则”的作用。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并未对该问题作出规定,故就该问题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来源:福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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