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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的法拍房被恶意破坏,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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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8 更新时间:2024年07月28日17:26:00 打印此页 关闭

“法官,我们买的房子跟看样的时候不一样,吊顶有好多坑洞,房间的木地板也没了。”鼓楼法院执行法官接到一通来自法拍房买受人的电话。


买卖人“投诉”的法拍房缘于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因被执行人林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法院依法拍卖其名下位于福州市长乐区的一处房产。


因被执行人承诺拍卖成交后主动配合交房,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并未要求其在拍卖前腾空房产。该房产拍卖成交后,本应可以顺利收房入住的买受人却发现房产现状与看样时大相径庭——房屋内的木地板被全部拆走,中央空调被彻底拆除,吊顶因空调拆除而损毁严重,屋内四处散落着拆除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经调查发现,毁坏房屋装修的正是被执行人林某。


林某辩称,房间内无论是硬装部分还是软装部分都是其装修投入的价值,只要不破坏房屋原有的结构,屋内可移动的东西都能搬走。


面对林某这番说辞,执行经办法官当即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告知私自处置法院查封财物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触犯刑法等法律后果,并督促其对受损的装修予以修复,恢复房屋原状。然而,林某并没有主动予以修复。


面对被执行人林某消极执行的情况,执行经办法官果断出击,将其拘传到案,宣读了拘留决定书。在拘留惩戒的威慑下,林某的家人与买受人积极进行协商,案涉房屋受损装修部分由买受人自行修复,林某家人一次性支付全部修复装修所需款项。鉴于林某支付了修复装修所需价款,已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保证在案件后续的执行过程中继续配合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决定对其暂不实施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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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维护胜诉方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将当事人“纸上权利”兑现为“真金白银”的重要一环。被执行人有义务配合法院妥善保管好其被查封的财产,并在拍卖成交后予以腾退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添附于案涉房屋上的固定装修与房屋不动产已发生附合的添附情形,成为房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已不具有独立物权的特征,不能与作为装修载体的房屋分离而形成独立物权。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添附于不动产的装修部分,不仅导致自身经济利益受损,构成犯罪的,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来源:鼓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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