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郎慧 通讯员/吴昊)8月1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购房人及其配偶(下称“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可按合同约定申请将住房公积金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同时,提取首付款不影响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计算。此举可以减轻购房人筹集购房首付款的压力,更好满足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协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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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同意在网签后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直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通知》规定,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各可提取一次购房首付款。申请人提取总金额合计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通知》还规范了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办理流程。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将提取金额转账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此外,《通知》明确,提取首付款不影响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计算。提取首付款购房后可以该套住房继续申请提取,可提取额度扣减已提取首付款金额。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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