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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即开工有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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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1 更新时间:2024年08月09日15:04:44 打印此页 关闭

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即开工有何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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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划许可期限内是否启动建筑工程?

启动建筑工程前必须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工程规划许可期限内是否启动建筑工程,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许可证的有效期:工程规划许可证通常有明确的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在该期限内启动建设。如果超过有效期未动工,可能需要重新申请或者延长许可期限。

2. 动工条件: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不意味着可以立即动工,还需要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动工条件,如土地使用权证、环评报告等。

3. 法律责任:如果在工程规划许可期限内未动工,且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或重新申请,可能会面临行政罚款或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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