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可能被视为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款。如果发包方未能按时支付,那么他们就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行为。
此外,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意味着承包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支付欠款,并可能要求赔偿因延迟付款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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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是违反合同法的行为,承包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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