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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缺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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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3 更新时间:2024年08月13日13:52:20 打印此页 关闭

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没有明确的权属证明文件如果面临权属证明文件缺失的情况,可能会在处理房产相关事务时遇到困难,例如出售、抵押或分割财产等。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补办权属证明。


首先,需要确定房产的实际权属状态。这可能需要通过查找购房合同、银行贷款记录、物业费和税费缴纳凭证等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对房产的共有关系。其次,如果房产已经登记,但产权证书丢失,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办。如果房产尚未登记,应尽快完成产权登记手续。


在处理过程中,如果出现争议,可能需要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为个人财产即使没有权属证明,只要能证明是在婚姻期间购买,一般会被视为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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