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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规避房屋“限购”政策,法律后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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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7 更新时间:2024年08月14日18:00:52 打印此页 关闭

 明知没有购房资格,仍违反“限购”政策,私下签订了代办房屋过户手续的有偿委托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发生纠纷后的法律责任该如何承担?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盛某具有长沙市户籍,其在2022年看中长沙市一处在售房产,但按照当时的购房政策,其并不具备长沙市第三套房的购房资格,杨某对此亦知情,仍承诺为盛某办理房屋过户事宜。双方通过微信达成了委托代办过户的合意,盛某当即向杨某转账定金4万元,并约定盛某将在资格通过当天付7.5万元,完成备案时付尾款2万元。因杨某并未按约定成功办理资格通过、备案等房屋过户手续,盛某在催促退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诉请杨某返还双倍定金8万元并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盛某和杨某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均明确知晓当时的城市购房调控政策,知晓盛某并无购房资格。双方故意规避城市限购政策、明显试图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购房资格的约定和行为,既违背了诚信善良风俗,也违反了政府关于房地产宏观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双方的委托合同约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定金约定也因合同自始无效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双方对合同的订立均有过错,且事实上造成了盛某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故判决杨某向盛某返还4万元并赔偿一半的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

  遵守公序良俗是保障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基本前提。所以,包括房地产在内的任何领域,投机者切勿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公共秩序,铤而走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财产损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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