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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没买成,中介公司要求买方支付佣金,能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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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0 更新时间:2024年08月14日17:53:15 打印此页 关闭

  买卖双方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中介公司要求买方支付佣金,能得到支持吗?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房屋买卖纠纷。

 2023年6月,刘某、案外人张某与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经居间方提供之媒介服务,卖方自愿将自有房产出售予买方;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居间方即已完成居间义务,有权向买卖双方收取相应佣金;买方佣金为8900元,卖方佣金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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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8月,买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并签订《解约协议》,约定:因买方未按约定履行造成合同违约,现约居间方调解,卖方自愿放弃合同中针对卖方违约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卖方自解约之日起,可自行销售该不动产,与买方再无任何法律关系。某房产经纪公司职员杨某作为居间方(见证方)签字。因双方签订《解约协议》后,未支付该房产经纪公司居间服务的佣金,现该房产经纪公司将刘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买卖双方应付佣金26900元。

  审理中,刘某表示,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买卖双方签订了解约协议,卖方不向买方追究责任,所以既不应该承担卖方的佣金,也不应足额支付买方的佣金。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基于该房产经纪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刘某与案外人张某实际达成了针对涉案房屋的《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该房产经纪公司已经履行了中介义务,故其要求刘某支付相应的中介费合理有据,但应以合同中载明的买方应支付佣金8900元为限,其认为因刘某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故卖方佣金系其合理损失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居间方根据买卖双方的委托,利用自身房源信息、客户资源以及市场、行业资源、人力资源给买卖双方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方即已完成居间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若居间方已经履行了中介义务,促成了合同成立,即便合同后来被解除,居间方对此并无过错,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中介费的收取。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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