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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赠与儿女后能否再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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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4 更新时间:2024年08月22日12:10:45 打印此页 关闭

基本案情

原告鲁父与两个女儿即被告鲁大姐、鲁小妹签订《房产过户协议书》,约定鲁父将一套现有住房转让给鲁大姐、鲁小妹共同所有,二人各执一半房产所有权、使用权,过户后鲁父仍然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两个女儿则负责承担鲁父老年生活,为其尽照顾、赡养义务。后鲁父以其长期单独居住养老院、两个女儿未尽照料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申请撤销《房产过户协议书》并将房屋重新过户到自己名下。

诉中,鲁大姐抗辩称案涉房产系买卖交易过户,但综合在案证据,双方约定价格为明显不合理低价,鲁大姐在诉讼过程中亦陈述并未支付购房款且默认鲁父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条件为明确其对鲁父的赡养义务。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本案中,鲁大姐、鲁小妹作为鲁父之女及负有赡养义务的受赠人,应当履行其对鲁父负有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鲁父已年过八旬,身体情况较差且需专人予以照料,而其现有经济状况难以维持晚年生活,案涉房产亦是鲁父唯一住房。鲁父主张两女儿未充分履行赡养义务、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并主张撤销案涉《房产过户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撤销鲁父与两女儿签订的《房产过户协议书》并将房屋重新过户至鲁父名下。

法官说法

本案为一起当事人双方具有特殊关系即亲子关系的赠与合同纠纷,包含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的赠与应当双重考量,因此本案审理难度在于既要厘清案件事实关系,又要在解决双方矛盾的同时妥善维护原被告双方的父女关系;同时,法院的价值裁判应当有利于社会良好风尚的形成。本案经过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皆认可法院判决且积极履行。目前,房屋过户手续已完成,社会效果好,对于同类赠与合同案件审理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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