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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未按承诺帮儿子买房,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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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2 更新时间:2024年08月28日13:02:52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50岁的老陈从事销售业务,最近遇上点糟心事,因未按承诺给儿子买房,被儿子告上了法庭。老陈有个独生子小陈,现已成年,进入社会工作。三年前,老陈办理了离婚手续,后重新组建家庭。也因此,老陈父子产生了隔阂。

后来,小陈恋爱了,逐步与女友开始谈婚论嫁。今年4月,他向父亲提出,希望父亲能出资为他购买一套婚房。听说儿子要成家,老陈十分开心,当场承诺出资,并很快和儿子一起到售楼处开始看房。

回家后,老陈盘算了一下,自己其实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和儿子表示不再出资。小陈挂了电话就赶到老陈家中,与他吵得不可开交。派出所民警上门调解后,老陈写了一份书面协议,承诺出资购房款100万元。

后来,老陈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且多次推脱。小陈一气之下,将老陈诉至法庭,要求父亲兑现承诺。

审理中,老陈表示,自己经营遇到困难,还欠了不少银行贷款,实在无力出资,要撤销该赠予行为。小陈则坚持认为,该份协议为出资购房合同,不是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陈父子签署的协议实为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双方一致确认购房款100万元尚未交付,故老陈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其作为赠与人有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老陈未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款项,以其实际行为表明拒绝履行协议,又在案件审理中再次表示撤销赠与,故案涉协议已经撤销,小陈无权向老陈要求继续履行。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陈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虽然大多数父母基于情感、道德、习惯仍向成年子女提供购房帮助,并将其视为自己的责任,但此为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当下,不少年轻人面对房价、婚姻、生育,直接选择“躺平”“啃老”,背后却是父母在负重前行,为他们的幸福“买单”。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成年人,不能把父母对子女的爱和支持当成“天经地义”,父母有一分钱,便会出一份力,如果实在无法支持,为人子女,也应自立自强,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幸福生活,传承良好家风家教,营造和谐社会风气。

来源:宜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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