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评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是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保障的。建筑工程评标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进行。评标过程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确保所有参与投标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竞争。
首先,评标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包括技术、质量、工期、价格等因素,不得有歧视性、排他性或者倾向性的条款,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清楚理解并据此准备投标。
其次,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独立性,不能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
最后,评标结果也必须公开,中标候选人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果存在违法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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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3. 同法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建筑工程的评标标准是明确且公正的,旨在保护所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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