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时常见到父母为减轻子女的经济生活压力,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现象。那么,此时父母的出资的性质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父母能否要求子女返还呢?近日,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理了一起因父母为子女购房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办案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案涉款项的性质作出认定,纠纷得到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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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A系董B的父亲,董B与闫某于2019年9月登记结婚。2019年12月,董A向董B转账共计150万元。后董B与闫某在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一处,并支付首付款400万元。2022年5月,董B与闫某经法院判决离婚。2023年10月,董A诉至法院,要求董B与闫某共同偿还借款150万元。
董B辩称,对借款事实及借款数额无异议,同意偿还,但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希望分期偿还。闫某辩称,案涉款项为闫某和董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购买房屋的首付款,应当被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非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按照我国传统观念和现实国情,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较为普遍,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责任,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在父母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或无相关约定的情形下,不宜将父母的出资直接推定为赠与,而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董A主张其向董B与闫某提供的出资150万元系借款,虽未提供借据等相关债权凭证,但鉴于董A与董B系父女关系,借款时未出具借据等债权凭证不违反生活常理,董B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且董A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闫某与董B曾对案涉房屋的归属及双方父母出资款项的返还问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协商沟通。
闫某曾表示,双方父母的出资需要房子可以交易时才有能力偿还,董B曾表示需要补个欠条并计算利息。上述聊天记录表明,董B及闫某均具有归还父母出资的意思表示,足以证明董A主张的借贷事实成立。闫某辩称董A的150万元出资系赠与,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现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董A对闫某与董B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对闫某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董B、闫某共同偿还董A借款150万元。
法官讲法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提供经济帮助,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但此时父母的出资并不应当然被视为赠与,父母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借贷事实存在的,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本案中,董A主张其向董B、闫某借款150万元用于购房,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董B及闫某向董A借款的事实存在,故董B及闫某应共同偿还董A借款。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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