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程结算金额超出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时,我们将首先依据实际施工状况进行详细分析。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我们通常会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来结算工程价款:
第一种情况是,如若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已有明确约定,则以事先约定的规则为基础进行结算;
第二种情况是,若由于设计变更而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出现变化,从而使得合同双方无法就这部分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可参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署当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并公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来进行结算;
最后一种情况是,尽管合同各方可能已经通过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协议,但是若新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如工程价款)与已经备案的中标合同出现实质性的冲突,那么我们仍应尊崇备案的中标合同,将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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