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施工过程中的误差与损失,理应进行相应的补偿。
依照"有错必究,追责到底"的原则,如若损失源于承包方原材料供应不当或者未能及时提供技术信息支持以及拖欠工程款等因素所致,则责任应归咎于发包方,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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