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这意味着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在法律上并未完成产权的确立,因此无法进行过户等产权转移手续。
对于无房产证的房屋继承问题,其处理方式需根据房屋的具体产权性质来确定:
若房屋仅拥有使用权而无产权,如央产房、军产房等,其继承性往往受到政策规定的严格限制。在此情况下,继承人可能只能继承房屋的使用权,而无法获得完整的产权。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房屋,如某些央产房、军产房,虽然它们无法上市交易,但政策上可能允许继承其使用权。
多个继承人如何公平、合理地行使共同使用权,往往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各方协商解决。
对于公租房等只有使用权且不能继承的房屋,其性质决定了继承人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产权或使用权。
对于农村宅基地及上房屋,其继承问题还涉及到继承人的身份问题,需遵循“一户一宅”等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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