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67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众所周知,“转包”这一说法主要是指建筑工程之主承包商(总)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将自身所承担的工程契约主体进行变更;
或者虽然未发生合同主体的变更,然而采取一种名为“以包覆卸”,名实不符的方式进行管理,并未实际参与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至于违法分包,则是指建筑工程主承包商违背了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合同承诺以及没有得到建设单位明确同意的前提之下,擅自将工程分包给了没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
或者是在进行工程分包之后,未能真正履行参与施工现场管理的职责的不当行为。
《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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