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时,需提前做好以下资料的准备与提交工作:
包括工程整体全套详细的设计图以及相关变更申请的正式文件;
关于设计或施工方面任何可能涉及到变更的信息单据;
施工期间使用的混凝土、砂浆等关键的建筑原材料的合格证书以及相应的检测报告;
以及工程隐蔽部分的验收记录、工程整体质量的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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