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法院在处理此等事宜时,一般会遵循以下处理程序及规定:
首先,如果认为该工程不适合进行折价或拍卖,法院将会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判决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
其次,若认定工程具有进行折价或拍卖的可能性,那么法院有权采取这两种方式,来对该工程进行处置。在这个过程中,承包方可依法对获得的工程折价款或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工程尚未完成结算以及未经验收便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依法发起诉讼程序以解决纠纷。
作为原告,您有权要求发包方进行工程成果的检验与确认,并支付相关的工程款项。
若您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应由被告即发包方在道德、法律义务和合同条款的约束之下,按照裁判结果如期支付工程款。
然而,倘若被告对生效判决置若罔闻且拒绝履行付款责任,您便可在宣判之日起三年内的法定诉讼时效期内,寻求司法机关实施强制执行。
在此过程中,司法机构将会依据法律规定,全面搜集被告所有可能的资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名下拥有的房产、汽车、证券及存款等,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确保被告履行裁判文书所载明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起诉事项需在合法的诉讼时效范围内展开,超出此时间限制将可能导致失去胜诉权。《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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