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设工程律师】
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协议效力如何?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0日,A公司与丁某签订《厂房承建合同》,约定由丁某承建A公司的厂房3间。
2017年3月10日,厂房经竣工验收合格,A公司投入使用。
2017年4月15日,A公司与丁某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丁某的工程价款为3500000元,自2017年4月20日开始支付,若A公司在2017年5月10日前未支付或还有欠款的,未付部分按月利率3%计息直至履行完毕。落款处有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字,并加盖公章。
后A公司尚欠2500000元工程款未付,丁某催款无果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原告丁某认为:《工程结算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工程结算协议书》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A公司认为:首先,原告无建设工程施工的资质,双方签订的《厂房承建合同》无效,因此作为从合同的《工程结算协议书》也无效。同时,由于原告非法承建工程,致使本公司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故涉案工程没有验收合格,不能支持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效,但被告已实际投入使用,说明认可工程质量,原告作为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工程结算协议书》是双方对工程款的合意,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另,结算协议与施工合同不存在主从合同关系,结算协议有效不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其自身可独立存在。
故该《工程结算协议书》有效,卫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皓哲律师团队】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的《工程结算协议书》不具有上述无效情形,又是双方对工程款结算事项达成的真实合意,应认定为有效。
同时,从合同是指两个相互依存的合同中,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与被担保的合同间的关系就是主从合同关系。主从合同间具有成立、存续、消灭上的从属关系,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变更消灭,从合同原则上随之变更消灭。
本案中的《厂房承建合同》和《工程结算协议书》并非互相依存的关系,两者均能独立存在,因此不具有主从合同关系。